云財農稅字[1994]27號
頒布時間:1994-06-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財政廳
麗江地區財政局:
你局[1994]麗行財農稅字第6號文收悉。根據《云南省農業特產稅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現答復如下:生產和收購原木的單位和個人均按規定在生產環節和收購環節繳納農業特產稅。
生產環節由從事原木采伐的單位和個人納稅,計稅收入為納稅人采伐原木后第一次成交時實際銷售收入。收購環節由從事原木收購的單位和個人納稅,計稅收入為收購原木所支付的全部金額,收購方完稅后的原木加工的鋸材則不屬農業特產稅征稅范圍。
采伐和收購為同一納稅人(指自來原木并將原木加工為鋸材出售),計征農業特產稅時,根據其采伐原木數量(加工為鋸材的應折算為原木,每立方米鋸材折合原木1.42立方米),按當地市場同等原木的收購單價計算其收入為計稅收入,分生產環節(稅率為8%)和收購環節(稅率為8%)分別計算征收,同時隨正稅征收10%的地方附加。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