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稅發[2005]273號
頒布時間:2005-11-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局屬各單位:
根據廣州市物價局《關于出租汽車燃油附加問題的通知》(穗價[2005]209號)的通知,從2005年11月15日起我市出租汽車在運價外向乘客收取每車次1元的燃油附加。為規范收取燃油附加的發票開具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因收取出租汽車燃油附加屬臨時措施,而且廣東省地稅局明年準備統印全省地稅發票,因此在過渡期內,已安裝使用稅控計價器的出租汽車,使用《廣東省廣州市服務業限額發票》,作為收取燃油附加的收款憑證。暫未安裝稅控計價器的出租汽車,使用由我局監制的印有出租汽車公司名稱的《廣州市出租汽車統一車票》作為收取燃油附加的收款憑證。
二、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為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做好發票供應工作,輔導納稅人做好發票領購用量的估計,避免造成浪費。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