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稅政一字[1997]305號
頒布時間:1997-07-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各行署、市、縣(市)地方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執行,根據《辦法》執行以來各地反映的問題,現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凡從事《辦法》第二條所稱“收購未稅礦產品”業務的單位,如建筑業、水泥廠等等,不論其經濟性質、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如何,均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
二、《辦法》所稱“未稅礦產品”依照下列兩種情況判定:
(一)凡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出售的礦產品,未向購貨方提供礦產品銷售發票或銷售數量大于所提供銷售發票注明數量的部分,屬于“未稅礦產品”。
(二)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出售礦產品,未向購貨方提供《安徽省礦產品資源稅已稅證明單》或銷售數量大于所提供證明單注明數量的部分,屬于“未稅礦產品”。
三、為落實《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向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追繳稅款時,可實行核定征收的辦法。具體核定征收標準,除本《辦法》規定的對建安企業、水泥廠核定征收的標準外,其他需要核定征收的標準由各行署、市稅務機關自行規定。
四、對建安施工企業收購建筑用砂、石。凡不能準提供收購數量和已稅證明單的,按建筑物分類和建筑面積定額計算追繳應扣未扣資源稅。
(一)磚混結構;0.8元/平方米;
(二)全框架結構:1.2元/平方米;
(三)半框架結構(磚混與框架混合):1元/平方米。
五、對水泥企業(廠)收購石灰石、粘土等,凡不能準確提供收購數量和已稅證明單的,接生產每噸水泥所需消耗的石灰石和粘土及其它資源兩大類,定額追繳應扣未扣資源稅。
(一)石灰石:2元/噸水泥;
(二)粘土及其它耗用資源:0.2元/噸水泥。
六、對使用資源的單位屬于自采自用資源的,凡能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的,按移送使用最征收資源稅;凡不能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的,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七、本通知下發后,各地凡有與本通知相抵觸的規定,一律廢止。
八、本通知的執行時間與《辦法》執行時間一致。凡以前未按規定(包括本通知)執行的,由各級地稅機關負責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