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稅政一字[1997]329號
頒布時間:1997-07-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蚌埠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懷遠縣碎石機廠應為資源稅納稅義務人的請示》(外地稅政一字[1997])02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據調查了解:懷遠縣考儀鄉新城口鄢啟平、方士超等24戶碎石機主均從事前場后塘口式的石灰石生產經營。鄉礦管辦曾以孝政[1996]10號文明確了礦石開采塘口歸屬于碎石機主,24戶碎石機主也一次性繳納了2000元的山場管理費,實際擁有了所在塘口礦石開采權;從碎石機主的財務帳簿上看,開采工人取得的報酬與碎石機上雇傭的鏟運、運送工人取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一致,均為按產量計付工資方式;而且開采工人開采的礦石在移送環節沒有使用類似礦產品銷售發票的任何憑證。開采工人與碎石機主的關系屬于被雇傭關系。鄢啟平、方士超等24戶碎石機主是塔自采自用應稅礦產品的單位(或個人)。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鄢啟平、方士超等24戶碎石機主為資源稅納稅義務人,應按照以自采自用應稅礦產品的移送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繳納資源稅。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準確的應稅產品的移送自用數量,主管稅務機關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單臺碎石機所消耗的電力與所生產的礦石的比例,確定折算比換算,以換算的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主管稅務機關要做好稅法的宣傳、解釋,保障資源稅收入依法、合理征收入庫。
特此批復。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