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稅函[2005]第122號
頒布時間:2005-04-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的規定,以及《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優化辦稅業務流程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261號)的有關要求,現對《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稿)》(蘇國稅發[1999]180號)的有關內容做出如下修訂:
一、所得稅優惠項目和審批權限
(一)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的優惠項目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另有規定的除外)。
2、《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免征、減征地方所得稅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地方所得稅的優惠。
(二)省轄市稅務機關審批的優惠項目
1、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2、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3、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享受再投資部分退稅的優惠。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5、已享受“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稅收優惠企業的年度審核備案。
6、外國企業或外國投資者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優惠(國稅發[1996]29號規定的除外)。
7、外國銀行取得的利息所得,符合國稅發[1993]050號第二條第3項規定而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8、《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免征、減征地方所得稅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一)、(二)款。
(三)省局審批以及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的優惠項目
1、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2、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項目,以及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且投資回收期較長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3、從事能源、交通、港口(中外合資經營的港口碼頭除外)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4、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立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享受兩年免稅、三年減半征收優惠期滿后,在以后的10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5、企業按批準的合同規定的投資數額,分階段建設、分期投產、經營需分別計算減免稅期限的優惠。
6、外國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達到有關規定要求的,追加投資項目取得的所得,單獨計算并享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
7、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按10%稅率征收所得稅后,需進一步享受減征、免征所得稅的優惠(國稅發[1993]050號第二條第1、3項除外)。
8、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等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二、所得稅優惠申請程序和要求
1、企業享受上述所得稅優惠,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按蘇國稅發[2004]261號的要求報送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后,應審核企業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并按審批權限和蘇國稅發[2004]261號規定的時限辦理審批或上報手續。省轄市級稅務機關和省級稅務機關接到下級稅務機關報送的資料后,也應按審批權限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審批或上報手續。
2、根據總局要求,申請享受“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 的,申請資料應增補“省科委出具的技術評估意見函”;申請享受“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且投資回收期較長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申請資料除按蘇國稅發[2004]261號規定報送外,應增補“省級以上(含省級)有權部門出具的國家鼓勵類項目確認書復印件”。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