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進發[1995]17號
頒布時間:1995-03-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各出口企業:
現將總局國稅發[1995]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稅收函調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同時將我省有關外調函的格式、內容等問題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省各級主管退稅機關向外地函調時,仍應按省局制定并已下發的外調函格式及內容進行調查。
二、我省縣級以上征收機關在復函時,應按照總局“復函”格式及發函單位的具體要求進行核查并答復。
三、有關騙稅案件多發地區應以原山西省稅務局晉稅進發[1994]第37號通知和其他有關文件進行確認。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