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國稅發[1996]141號
頒布時間:1996-04-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經全省出口貨物稅收管理工作會議討論,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貫徹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繳款書)使用范圍
1、專用繳款書開票對象僅限于出口企業和地市縣外貿企業。
①銷售給出口企業的貨物憑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退稅登記證副本開具專用繳款書。
②銷售給地市縣外貿企業的貨物憑其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開具專用繳款書。
2、專用繳款書開票的銷貨單位僅限于生產企業(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下同)、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成套機電設備供應公司。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開票的銷貨單位僅限于出口企業,地、市、縣外貿企業。
3、專用繳款書開票貨物。
①生產企業開票貨物僅限于自產貨物。(自產貨物范圍仍按省國稅局贛國稅發[1996]年17號通知規定執行和非生產性出口企業委托加工的貨物(外商來料加工貨物除外)。
②地市縣外貿企業開票貨物僅限于其收購本省(或省際邊界市縣收購外省毗鄰市縣)生產的貨物。
③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開票貨物僅限于收購本省(或省際邊界市縣收購外省毗鄰市縣)生產的農業產品和以農業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農業產品的范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執行;以農業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的范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規定執行,即包括:動植物油,食品與飲料(罐頭除外),毛紗、麻紗、絲、毛條 、麻條 ,經過加工的毛皮,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漿、藤、柳、竹、草制品。
④成套機電設備供應公司開票貨物僅限于其組織用于出口的成套機電設備。
上述①——④點中的貨物不包括不予退稅的貨物、不征稅或免稅貨物。
二、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填開
1、專用繳款書原則上由縣(市)國稅機關指定專人填開,對供貨企業多,出口貨物批量多,開票量大的縣市也可由征收分局指定專人填開。
2、專用繳款書按不同購貨企業,每銷售貨物一次,開具專用繳款書一份。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地、市、縣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不論是農產品,還是工業品,一律按6%的征收率計算征收稅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繳庫。
4、出口企業或地市縣外貿企業調撥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的貨物有增值的,除按原價開具分割單外,另行按增值額和法定稅率(17%、13%)開具專用繳款書,專用繳款書中的“計稅金額”欄填寫“增值額”。
5、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和委托出口貨物不開“專用繳款書”。
6、稅務機關在填開專用繳款書時,應對出口供貨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如供貨合同、資金結算等,必要時應下企業進行實地審查是否有相應的實物等情況。具體審查制度由各縣(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三、沒有出口經營權的地市縣外貿企業在1996年3月31日以前購進的出口(供貨)貨物,尚未銷售給出口企業的,由地市縣外貿企業自行清理登記,并報經企業所在地主管征稅的縣(市)國稅機關核實貨源。以后銷售給出口企業時,如何處理,國家稅務總局正在研究,待國家稅務總局作出補充規定后,按規定處理。
四、出口貨物供貨企業的管理各縣(市)國稅機關對本地出口供貨企業要進行單獨登記管理,建立出口供貨企業檔案。生產企業、地市縣外貿企業、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成套機電設備供應公司在向出口企業供貨前應向當地主管縣(市)國稅機關申報登記,并報送營業執照副本(成套機電設備供應公司還應報送省國稅局的批準文件)和企業1993年至1995年每年向出口企業的供貨情況(包括供貨品種、數量、金額等)以及1996年出口供貨計劃等資料。以后每年都要報一次當年出口供貨計劃。生產企業還應報送現行生產產品的品種、生產能力等資料,以后進行技改、擴建增加了生產能力的,應將增加的生產能力及時報送主管縣(市)國稅機關。
縣(市)國稅機關發現供貨企業銷貨不正常時(包括品種變化、數量與生產能力和供貨計劃等有出入,價格偏高等),應暫停對其出口供貨開具專用繳款書,并派人進行調查,若發現有騙稅嫌疑的立即立案查處。若無涉嫌騙稅嫌疑,調查人員應寫出專題調查報告報縣(市)國稅局領導批準后,才能開具專用繳款書。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