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地稅發[1995]104號
頒布時間:1995-03-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稽查分局:
近據部分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反映、實行新的營業稅制后,在征收銷售不動產和建筑業營業稅時,有幾個問題不夠清楚,經研究明確如下:
一、房屋開發公司代收(辦)費收入征稅問題
房屋開發公司銷售房屋時,另外用發票或收據向用戶收取水、電、氣、閉路電視、鐵門等等收入,掛在往來帳上,有的金額交有關部門,有的留有部分差額。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據此,對房屋開發公司代收(辦)的水、電、氣、閉路電視、鐵門等等收入,不管是否有差額,一律并入其營業額,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二、代建(辦)房屋征稅問題
房屋開發公司承接企、事業單位委托建房,只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暫按服務業中的代理來征收營業稅,否則,應按銷售不動產的有關規定全額征收營業稅。
1.委托方必須向當地地方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國土局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有關證明和規劃紅線圖;
2.該項工程開發費用全部由委托方負擔,且發票應直開委托方;
3.受托方按照施工造價另外收取5%以內的代建(辦)手續費。
三 、關于油田自營施工單位征收營業稅問題
原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3)051號文規定,“油田的自營施工單位(不包括管道局所屬施工單位)承建本油田地下工程作業(系指地下管網)取得的收入和石油系統內部施工單位承建本油田勘探開發工程(物化探、鉆井、井下作業、試油、測井、錄井)取得的收入,在1993年底以前繼續免征營業稅?!爆F免稅期滿,執行新的營業稅制后,又無新的免稅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61號“關于流轉稅新老稅制銜接的幾個問題通知”,應當恢復征收營業稅。
四、各地從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執行,對過去已征的不退。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注:本文件第三條已經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