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1989]113號
頒布時間:1989-11-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關于大力加強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稅收征管工作的決定》(國務院國發[1989]60號文件)(以下簡稱《決定》)已印發給你們?,F結合我省情況,補充通知如下,希一并貫徹執行。
一、要高度重視和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稅收征管工作。我省個體稅收和私營企業稅收專項檢查起步較早,并取得較好的成績。但這項檢查的廣度和深度還不夠。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學習《決定》精神,把加強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稅收管理,作為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抑制通貨膨脹,懲治腐敗,促進安定團結的一項重要措施,抓緊抓好。各級政府、各部門要根據《決定》要求,認真總結前一階段專項檢查的經驗,進一步部署加強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稅收征管工作。當前各地特別要抓好對重點案件的檢查、結案和查補稅款的入庫工作,堅持“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對被查出的偷漏稅除按規定處理外,情節嚴重的,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決不可姑息遷就,以補代罰,更不能以罰代刑。
要通過扎實而有效的工作,把專項檢查不斷引向深入。
二、各部門之間加強配合,切實搞好整改建制工作。開展專項檢查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健全各項稅收管理制度,堵塞征管漏洞。各有關部門要針對專項檢查中暴露出來的薄弱環節,研究改進意見,采取切實措施,使整改建制工作相互配套,落到實處。
各級稅務機關要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不斷完善征管制度,鞏固和發展專項檢查的成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弄虛作假,冒領國營、集體企業營業執照和國營、集體企業實為個體經營的,要清理糾正,并重新辦理工商登記;對拒不執行的,工商行政機關應吊銷其營業執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設置障礙,影響企業性質的清理工作。公安部門要依法查處沖擊稅務機關,圍攻、毆打稅務人員等事件,確保稅收征管工作順利進行。關于建立稅務公安派出所的問題,由省稅務局商同省公安廳另行通知。
銀行和信用社,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開設結算帳戶,要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辦理,每個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只能在銀行或信用社開設一個結算帳戶。
對國務院《決定》的貫徹情況及稅收專項檢查總結,希各省轄市人民政府于十二月十五日前報告省政府,同時抄送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