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國稅發票發[1994]1號
頒布時間:1994-09-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甘肅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甘肅省分行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州、市財政(處)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心支庫: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252號《關于稅務機構分設后有關稅收收入收納、劃分和報解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國稅局系統和地稅局系統都應根據“分稅制”財政體制和有關財政體制的規定,在其填開的“稅收繳款書”的預算級次欄中注明該項稅收的預算級次(中央、省、地、縣)。
二、國庫經收處在收到繳款書后,應根據繳款書上“甘國”和“甘地”標記,按稅票將國稅局和地稅局征收的稅收分開上劃當地國庫。當地國庫應將國稅局征收(提退)的稅收款項入中央國庫;地稅局征收(提退)的稅收劃入地方金庫。
三、國稅局與地稅局間的票據運轉,帳務處理等有關問題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中央國庫與地方金庫間的票據運轉、帳務處理等有關問題由中央總金庫另行規定。
四、省國家稅務局處室調整,將票證工作移交省國家稅務局發票處管理,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稅收票證管理,稅票、印花票證用存、季、年報表,清理停用舊稅票工作及清理清冊,報省國家稅務局發票處。
電話:8826683
附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務機構分設后有關稅收收入收納、劃分和報解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1994年7月27日(94)財預字第2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分金庫:
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從今年7月起,稅務機構將要分設為中央和地方兩個稅務機構。國家稅務局系統不僅要征收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而且要征收部分地方稅。為了保證屬于中央財政的稅收收入及時、準確、足額地繳入中央國庫,屬于地方財政的稅收收入及時、準確、足額地繳入地方金庫,現對稅務機構分設后稅收收入的收納、劃分和報解問題規定如下:
一、國稅局系統和地稅局都應根據“分稅制”財政體制和各地有關財政體制的規定,在其填開的“稅收繳款書”的預算級次欄中注明該項稅收的預算級次(中央、省、地、縣)。
二、國庫經收處在收到繳款書后,應根據繳款書上的“國”和“地”標記,按稅票將國稅局和地稅局征收的稅收分開上劃當地國庫。當地國庫應將國稅局征收(提退)
的稅收劃入中央國庫;地稅局征收(提退)的稅收劃入地方金庫。
三、各級中央國庫應將國稅局系統征收的中央稅作為中央收入入庫。
四、縣級中央國庫在收到國稅局征收的共享稅和地方稅后,應于當日按以下順序處理:(一)將收到的共享稅列入“待報解中央預算收入”科目,地方稅列入“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科目;(二)根據“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將屬于中央分享的共享稅作為中央收入入庫;(三)根據各地財政體制的規定,將縣級、地級和省級的地方收入(包括地方稅和地方分享的共享稅,下同),分別編制縣、地、省級收入報表;(四)將屬于縣級的地方收入劃入縣級地方金庫;(五)將地級和省級的地方收入上劃地級中央國庫。
五、地級、省級中央國庫在收到國稅局征收的共享稅、地方稅及下級中央國庫上劃的地方收入后,應比照第四條 的規定處理。
六、每月終了后,各級國稅局和中央國庫應將本級國稅局征收的共享稅(地方分享部分)和地方都按照財政體制的規定分別編制分級收入月報,經核對無誤后,由各級國稅局抄送同級地方稅務和財政部門。
七、國稅局與地稅局間的票據運轉、帳務處理等有關問題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中央國庫與地方金庫間的票據運轉、帳務處理等有關問題由中央總金庫另行規定。
八、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對地方稅務局征收的地方稅的收納、劃分和報解作出具體規定。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甘肅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甘肅省分行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