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北京新興審計事務所請示是否到土地及工商管理部門重新登記問題的復函
國資辦函發[1995]64號
頒布時間:1995-04-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北京新興審計事務所:
你所1995年4月19日的來函收悉。現就函中所反映的問題及請示“是否要到土地、工商部門重新登記或重新核定經營范圍”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1991年第91號令)是我國關于資產評估管理的最高級別的法令。該法令明確授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資產評估(包括土地使用權評估)管理工作。至今為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規文件中,從未授權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國有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作價出資和入股、出租時的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土地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和地方制定的與國務院91號令精神相違背的政策規定均無法律效力。任何部門和地方都應自覺維護國家法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嚴格執行國務院91號令的規定,保證國家政令的統一。
二、你所是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授權從事整體資產、單項資產(其中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無形資產等各類資產)評估資格的中介性服務機構之一,且已按《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過注冊登記,是完全合法的中介性服務機構。因此,不存在所謂到土地、工商部門重新登記或重新核定經營范圍的問題。
199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