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9]002號
頒布時間:1999-01-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快漁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3號)和《關于對遠洋漁業企業自捕水產品征免農業特產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2號)文件精神,現對遠洋魷釣漁業自捕魷魚的農業特產稅征免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國境外海域,包括日本海和北太平洋海域,從事魷釣生產的企業捕獲并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魷魚(包括初加工制品),視同國內產品,屬于農業特產稅的征收范圍。
二、“九五”期間,對從事遠洋魷釣生產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魷魚,免征農業特產稅。
三、遠洋魷釣漁業企業必須憑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魷釣作業證書和農業部核準從事遠洋專項捕撈的批準文件,向企業所在地農業稅征收管理機關辦理免征農業特產稅的有關手續。
四、本通知下達前已征收的農業特產稅稅款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