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261號
頒布時間:1999-05-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湖南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縣以上農稅局是否具有獨立稅收執法權問題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分稅制實施以來,你省一部分縣或縣級以上地區,為強化、規范農業稅收征收管理,加大執法力度,確保收入任務,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將業已普遍建立在財政部門內部的農業稅收科、股等管理機構組建成專門從事農業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農業稅收征收管理局(分局),并相應充實力量和調整機制,使之發展成為了一支精干的農業稅收征收、管理和執法隊伍。
鑒于中央農稅征管機構、職能已劃歸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和《國務院關于行政法規解釋權限和程序的通知》,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具體應用問題的行政解釋,屬于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的職權。對此,國家稅務總局認為,你省部分縣或縣以上原在財政部門的農業稅收科、股等管理機構,經批準設立專門從事農業稅收征收、管理和執法的農業稅收征收管理局(分局),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的行政執法主體,享有對外獨立行使執法、處罰等主體的資格。而各級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設立的農業稅收處、科、股等,屬內設管理職能機構,沒有獨立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能以其名義作出包括行政處罰在內的行政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