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78]130號
頒布時間:1978-11-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關于群眾檢舉稅務違章案件提獎問題,我都曾于一九六一年八月四日以(61)財稅字第35號通知作了規定。近些年來,各地要求重新予以明確。為了進一步調動廣大群眾維護國家稅收的積極性,加強征收管理工作,現將原通知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檢舉偷稅漏稅是每個公民的光榮職責。對于群眾檢舉的違章案件,需要給予物質獎勵的,應當根據案情大小結合檢舉人所占用的時間和積極程度等情況,在本案罰金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范圍內,酌情提給獎金或給予其他物質獎勵,但對罰金數額大的,提獎幅度,可以適當縮小一些。
二、群眾檢舉的案件,經過處理,確定只補交稅款,不課處罰金的,在必要時,也可以酌情給予物質獎勵。提獎數額應控制在所補稅款百分之十的范圍內。此項獎金可以從其他罰金收入中開支,不能從稅款中開支。
三、對檢舉人的獎勵,一律由違章處理機關(縣、市稅務局)辦理,權限不能再往下放。
四、檢舉人是干部、職工的,應該以名譽獎為主,一般不宜提給獎金。稅務干部查獲違章案件,一律不提獎金,可以結合機關考績,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五、鹽稅的違章檢舉獎勵,仍按鹽稅原規定辦理。
以上請研究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