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4]237號
頒布時間:1994-05-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天津、上海市稅務局,山東、遼寧、河北、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省稅務局,廣西自治區稅務局,大連、寧波、廈門、深圳市稅務局:
根據我國對外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海運協定及其他有關協議,我局對外國輪船公司海運稅收減免情況重新進行了清理界定,現將清理情況下發你局,請參照執行。
目前涉及海運收入和利潤對外減免稅的國家共計50個,其中全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35個;僅免征企業所得稅的14個;對泰國營業稅全免,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
我國同扎伊爾、加納、剛果、孟加拉和印度尼西亞等五國的海運協定,雖有最惠國待遇的法規,但均無明確的減免稅條款,且上述國家一直對我船舶征稅。鑒此,對扎伊爾、加納、剛果、孟加拉和印尼等五國的船舶從我國取得的運輸收入,在未達成新的協議前,應按我國稅法有關法規征稅。
對附表中所列尚未生效執行的協定國家,請待我局正式通知生效執行后,再予執行。
有關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附件:1.國際海運稅收問題一覽表及附表(略)
2.全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國家簡表(略)
3.免除部分海運收入稅收國家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