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857號
頒布時間:2005-09-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有關問題的請示》(津國稅退[2005]1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自營項目中國產設備的稅收問題
經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了解,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和開發項目屬于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但此類項目僅限于中外合作方式。因此,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自營的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和開發項目不屬于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其購買的國產設備不能享受退稅政策。
二、關于中外合作的油氣田項目中國產設備的退稅問題
考慮到油氣田項目的實際作業由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作業機構承擔是中外合作油氣田項目的慣例、且油氣田項目的增值稅由上述作業機構負責繳納的實際情況,總局同意對中外合作的油氣田項目中的國產設備,由該油氣田項目的作業機構負責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
三、關于國產設備付款憑證名稱問題
考慮到中外合作的油氣田項目所采購的國產設備的付款方與使用方不一致的問題,是因該類項目采用國際石化行業通用的總承包合同形式而造成的,總局同意對中外合作的油氣田項目內采購的國產設備,可比照現行有關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執行。為加強管理,中外合作的油氣田項目在申請退稅時,除按現行有關規定提供憑證外,同時還應提供總承包商支付給國產設備供應商的付款記錄和憑證復印件以及中外合作的油氣田項目支付給總承包商的付款記錄和憑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