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200號
頒布時間:1994-09-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稅務機構分設后,著裝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均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稅務標志、制服式樣、制服制作工藝標準、面料色澤,發放范圍、著裝風紀和稅務標志、制服定點生產等著裝管理的法規執行,不得自行變通。
二、稅務制服的加工制作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為單位組織生產、進行管理、不得下放權限。因分設機構需在國稅函發[1993](0 31)號《關于確定全國稅務服裝制作定點廠的通知》范圍外選擇定點廠家的,請事先將廠家的基本情況書面報國家稅務總局計劃財務司備案。
三、為便于工作上的銜接,機構分設以后,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將負責著裝管理的部門和具體人員以及聯系電話報國家稅務總局計劃財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