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計[1995]1056號
頒布時間:1995-08-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聞出版總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總社),中央級各出版社:
現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宣傳文化單位增值稅先征后退范圍等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5〕41號)轉發給你們。
請結合貫徹落實《關于印發〈關于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財稅優惠政策的規定〉的通知》〔(94)財稅字第089號〕,按照宣傳文化單位增值稅先征后退的范圍等有關規定,盡快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并請將落實的具體情況報署計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