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5]232號
頒布時間:1995-12-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沈陽、哈爾濱、長春、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國家稅務局:
目前各地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現象較為普遍,不法分子利用丟失、被盜專用發票虛開、倒賣騙取扣稅和退稅的案件時有發生。在手工管理的條件下,這些發票極難查獲,成為專用發票管理的新課題。為了進一步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國建立“全國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機查詢報警系統”,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全國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機查詢報警系統”(以下簡稱“查詢系統”)分四級組織實施:(一)縣(區)級稅務機關。對發生丟失、被盜專用發票的企業,除按規定給予處罰外,縣(區)級稅務機關應填寫《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樣式附后);對于稅務部門發生丟失、被盜專用發票的亦應填寫《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在次月5日前上報地(市)級稅務機關。
(二)地(市)級稅務機關。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將各縣(區)稅務機關上報的《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錄入計算機。由計算機管理部門在次月10日前通過網絡將有關信息傳遞給國家稅務總局,并及時利用總局建立的“全國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加數據庫”更新本地的“查詢系統”,統計并上報本地丟失、被盜專用發票情況。業務管理部門利用“查詢系統”檢查本地企業是否存在利用丟失、被盜專用發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由計算機管理部門統計并上報本地查詢情況。有條件的地區可將“查詢系統”建立到縣(區)一級。
(三)省級稅務機關。負責組織本省的“查詢系統”實施工作。由計算機管理部門統計并上報本省丟失、被盜專用發票情況和查詢情況。
(四)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組織全國“查詢系統”的實施工作,根據各地上報的丟失、被盜專用發票信息建立“全國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加數據庫”,在次月15日前傳遞給各地(市)稅務機關。統計全國丟失、被盜專用發票情況和查詢情況。
二、企業發生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于發現當日向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三、各地縣(區)級稅務機關應對1994年7月1日新版專用發票丟失、被盜情況進行清理,逐一填寫《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于1996年2月底以前上報地市級稅務機關。地市級稅務機關在3月10日前錄入完畢并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四、由于1994年版的專用發票沒有印制發票代碼,因此各縣(區)級稅務機關一律根據不同的版本、印刷批次編寫10位專用發票代碼填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嚴禁不按規定填寫“發票代碼”一欄。發票代碼編寫方法為:(一)第1至第4位表示各地市的地區代碼,可比照各地1995年版專用發票的1至4位代碼編寫;
(二)第5、6兩位表示專用發票的印制年度,全國統一為“94”;
(三)第7位表示印刷批次,1994年第一批印制的專用發票(特點是發票右上角未注明專用發票的批號)用“1”表示,第二批第一階段印制的專用發票(特點是發票右上角印有專用發票的印制批號,即“94七A”)用“2”表示,第二批第二階段印制的專用發票(特點是發票右上角印有專用發票的印制批號,即 “94四B”或“94七B”)用“3”表示;
(四)第8位表示印制專用發票所用的語言文字,用“1”表示中文版專用發票,用“2”表示中英文版專用發票,用“3”表示藏漢文版專用發票,用“4”表示維漢文版專用發票;
(五)第9位表示專用發票印制的聯次,用“4”表示四聯版專用發票,用“7”表示七聯版專用發票;
(六)第10位表示專用發票的金額版本,用“0”表示電腦版專用發票,用“1”表示萬元版專用發票,用“2”表示百萬元版專用發票,用“3”表示千萬元版專用發票;
例如,河北省石家莊市1994年第一批中文四聯百萬元版專用發票的代碼為:1301941142.五、對于按規定改版的專用發票,一律按照改版前原發票代碼填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對于1994年印制而后又改版的千萬元版、百萬元版的專用發票,一律按第四條規定編寫發票代碼填報清單。
六、建立丟失被盜專用發票查詢系統,是利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提高效率,嚴厲打擊利用丟失、被盜專用發票騙取扣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措施。各級稅務機關領導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七、納稅人丟失、被盜專用發票仍應按原規定在《中國稅務報》刊登遺失申明。
附: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