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265號
頒布時間:1994-12-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便于了解稅源情況,制定和簡化抵免操作辦法,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從1994年1月1日起,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在國內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再執行原來按20%繳納所得稅辦法。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在匯總納稅時準予抵免,在征收過程中的具體操作辦法另行下達。(標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二、關于報送《境外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表》問題(編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