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2]215號
頒布時間:1992-0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印制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季度所得稅申報表、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年度所得稅申報附表、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和扣繳所得稅報告表,并均已分發你局。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必須使用國家稅務局統一印制的申報表(包括扣繳報告表,下同),各地不得自行修改,原則上也不得增添附表。如確因征管工作需要增加附表的,也要嚴格控制,力求簡化手續,不得過繁,并經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一級稅務局核準,報國家稅務局備案。
二、新報表下發后,原印制的納稅申報表應停止使用,如有存量較多的,為了節約經費,可以在1992年的納稅年度內延續使用。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各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由省一級稅務局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局制定的表式自行印制。
四、各地應加強對納稅申報表印發使用的管理工作。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告訴我們。
附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五種(見附表1—附表5)(略)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