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發字[1994]131號
頒布時間:1994-06-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執行(公司法)規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以下簡稱《配股通知》)第五條的要求,現就有關的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向股東配股,應當召開股東大會就下列事項表決:
1.股東配股比例和本次配售股份的總額;
2.配股價格浮動的幅度;
3.本次募集資金的用途;
4.關于本次配股決議的有效期限;
5.授權董事會辦理的與本次配股有關的其他事項。
二、公司董事會在制定和實施配股方案過程中,應當保證所有普通股股東均受到公平的對待;應當保證股東同時享有受讓或不受讓他人所轉讓的配股權的權利。公司董事會不得將一部分股東的配股權向其他股東強行攤派。
三、采取配股權證方式配股的上市公司,其方案內容必須符合《配股通知》和本規定的要求;公司所擬定的配股權證的交易期間按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上市公司向證監會報送的復審材料的格式應當按本規定附件一的要求制作。
五、上市公司應當自簽署配股說明書的日期(在向證監會報送材料之前)起,到配股繳款結束之日止,6個月內完成本次配股的全部工作。
上市公司在收到證監會同意其配股的復審意見書后,與證券交易所協商確定有關的具體操作事項。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收到公司配股文件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并按照《配股通知》的規定和本規定的要求,辦理有關業務活動。
六、上市公司向股東配股,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披露有關信息:
1.董事會有關本次配股的方案表決通過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證券交易所,7個工作日內公布該次董事會決議和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其內容應當包括配股方案的具體事項,并載明“該項決定尚須經股東大會表決后,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復審”字樣;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應當提前30天公布,并至少應當連續刊登二次。
2.配股方案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后,上市公司在有關的公告中應當載明“該方案須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并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復審”。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配股方案有修改的,該公告中應公布修改后的方案。
3.上市公司接到證監會出具的配股復審意見書后,應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間內公布配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見本規定附件二;配股說明書刊登后,上市公司應當就該說明書至少再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布的配股說明書內容應當與報送證監會復審時的該說明書內容一致;確有必要修改的,應當在公布前取得證監會的書面認可。
4.配股說明書公布后,上市公司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經證券交易所確認的配股說明書文本一式二份報送證監會。
5.上市公司應當在配股繳款結束后,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時報送有關本次股份變動的報告,并應當予以公布;其內容與格式可參考本規定附件三。
七、負責配股承銷工作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承銷協議,會同上市公司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布有關的具體操作事宜。
八、在上市公司配股說明書公布之前,參與配股說明書的起草、申報和審查的有關人員均屬內幕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務院證券委頒布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有關內幕信息嚴格保密。上述人員包括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地方有關部門、上市公司和參與本次配股的證券經營機構、中介機構等單位的有關人員。
九、上市公司應當聘請有從事證券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就本次配股出具法律意見書,其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證監發字[1994]162號文件《關于發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的通知》的有關要求。
以上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