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2006]112號
頒布時間:2006-04-07 13:36:35.000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信息產業部
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衛星通信集團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貫徹十六大提出的“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的要求,落實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布置的“推動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與整合,促進部門間政務協同”的工作任務,加快企業和個人征信體系建設,促進銀行和電信企業業務發展,提高社會誠信水平,針對商業銀行和電信企業共享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等有關問題,中國人民銀行與信息產業部提出以下指導意見,請參照執行。
一、整體規劃,分步實施。信息共享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應當遵循“由易到難,逐步推進”的工作原則。可從共享企業和個人欠繳電信費用信息起步,逐步擴大信息共享范圍,發揮征信體系為企業和個人積累信用財富的功能;可在部分信息化程度較高的省市進行試點,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向全國推廣。
二、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信息共享工作量大,涉及人民銀行、信息產業部、商業銀行和電信企業的各地分支機構,在單位內部又涉及到不同的業務部門。對此,人民銀行上??偛?、各分支行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應給予高度重視,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積極參與試點,在廣泛調研和充分考慮參與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詳細的試點方案報人民銀行和信息產業部備案后實施。
三、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依法使用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各商業銀行和電信企業工作人員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對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非法使用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
四、商業銀行和電信企業依托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進行信息共享。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是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商業銀行建設的全國集中、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是企業和個人征信體系建設重要的基礎設施。
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指導意見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