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工商13號
頒布時間:1986-01-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廣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行商標業務收費項目及標準,是我局于一九八0年根據一九六三年國務院頒發的《商標管理條例》制訂的,與當前實際工作需要已不相適應。商標業務收費,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展商標業務所需經費的重要來源。為此,我局在征求國家經委、財政部、國家物價局等有關部門和部分企業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決定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調整商標業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現將調整后的收費項目及標準予以公布,請屆時執行。收取費用的開支范圍,仍按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財政部(81)工商總字第101號《關于商標注冊費使用問題的通知》執行。各地規定的商標業務收費辦法,應抄送我局商標局。
此外,商標業務收費項目中的評審費和延期申請費,由我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取。按規定需由商標局提供的證明,其證明費由商標局收取。有關當事人可以直接將款匯給商標評審委員會或商標局,開戶行:工商銀行北京南禮士路分理處,帳號:8901560.
商標業務收費項目及標準
申請費(分指商標注冊申請費、轉讓注冊申請費、
續展注冊申請費) 60元
注冊費(分指商標注冊費、轉讓注冊費) 240元
續展注冊費 440元
續展遲延費 100元
評審費 100元
延期申請費 100元
變更費(分指變更注冊人名義費、變更注冊人地 址費、變更其他 注冊事項費) 100元
補發注冊證費 300元
證明費 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