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重[1986]385號
頒布時間:1986-06-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醫藥局,經貿部,衛生部,林業部,海關總署,中國工商銀行,公安部,司法部,國家工商局,國家物價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經委、計委、醫藥局、經貿廳、衛生廳、林業廳、工商銀行、公安廳、司法廳、工商局、物價局、海關:
國家經委等十三個部門聯合上報國務院的《關于加強麝香資源保護和市場管理的請示》業經國務院批準,并明確由國家經委、國家醫藥局等部門聯合發文現將文件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關于加強麝香資源保護和商場管理的請示
國務院:
麝香是一種常用的名貴中藥材,是常用急救中成藥的主要原料。近年來,由于多頭經營麝香,出現競相抬價搶購,不法分子摻雜摻假,走私活動猖獗等問題,致使國家計劃不能完成,藥用十分緊張,麝(過去誤稱野獐)資源也遭到嚴重破壞。據測算,五十年代中期全國約有麝三百萬頭,現不足一百萬頭。為了加強麝資源保護和麝香市場管理,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嚴格保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通令》(國發[1983]62號)精神以及趙紫陽同志對麝香“要嚴格禁止走私。應有一套辦法查禁,違者重處”的批示,建議作如下規定:
一、認真貫徹“加強資源保護,積極繁殖飼養,合理獵取利用”的方針,采取有效措施保護麝資源。主產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林業、醫藥管理部門和藥材公司,在麝集中活動地區建立保護區,切實加強管理。獵取麝必須持有縣以上林業部門簽發的準獵證。嚴禁無證人員獵取麝。對違反規定隨意獵取麝的人員,由林業、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要繼續發展現有的國營養麝場,加強養麝研究所的工作,加快科學養麝的步伐;大力提倡個人和集體飼養,積極傳授養麝技術,協助解決種源問題。人工養麝及其技術的對外合作等,由林業部授權中國藥材公司統一辦理。
二、麝香是國家計劃管理品種。授權中國藥材公司按照國家計劃統一收購,統一經營。所有準予獵取和養殖所得麝香,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藥材公司指定的收購單位。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收購和經營。鑒于當前麝數量急劇減少,全國每年麝香的收購量應控制在一千公斤左右。分地區收購、調撥、供應出口(配制出口成藥原料)計劃,由國家計委會同醫藥、經貿、林業、衛生等有關部門制訂,經國務院批準下達。對麝香收購、批發、零售實行最高限價。具體價格,由國家物價局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確定。
三、中國藥材公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麝香收購單位憑國家醫藥管理局發給的“麝香收購許可證”到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后,方可收購。“麝香收購許可證”由國家醫藥管理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會同林業管理部門核發。麝香調撥合同由中國藥材公司核準,按現行規定,向銀行辦理結算。對非麝香收購單位,銀行不貸給麝香收購資金,單位也不得挪用其他資金收購麝香。收購的麝香,不得擅自動用,并按照《統計法》及國家醫藥管理局統計制度的有關規定,每月如實上報中國藥材公司。
四、各收購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質量自檢驗收制度,嚴防收假收錯。各級醫藥、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醫藥收購、經營、使用單位麝香質量的監督檢查,確保人民用藥安全有效。中國藥材公司要加強麝香成藥產品的集中統一管理。對現有麝香成藥產品及生產點進行整頓,逐步創造條件,實行定點生產,提高產品質量,確保優質名牌產品的生產。
五、未經國家批準禁止麝香出口。因特殊情況需要少量麝香出口的,由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與中國藥材公司協商并征得林業、衛生部同意后,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申請“出口許可證”和“允許出口證明書”。海關要繼續加強查私工作,把好關口,嚴禁旅客攜帶麝香出境。凡海關及有關管理部門沒收的麝香,一律如數交中國藥材公司或指定的藥材經營部門,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接收,不得自行處理。
六、對違反上述規定,摻假制售偽劣麝香,到產區抬價搶購非法倒賣以及走私販私麝香的單位和個人,由醫藥、衛生、海關、林業、物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分工范圍,一律沒收其物品和全部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進行或參與倒賣、走私麝香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文有抵觸的,以本文規定為準。
以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