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發[1993]126號
頒布時間:1993-11-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頒布單位:湖北省商檢局
現將《湖北省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照此執行。
第一條 為保證我省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正常發展,維護中外投資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財產,是指在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企業(以下統稱三資企業)以及開展補償貿易中,外方投資者作價投入的設備及物資。
第三條 湖北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湖北商檢局)負責管理全省范圍內外商投資財產的價值鑒定工作。湖北商檢局所屬分支機構負責管理所在區域和湖北商檢局劃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財產的價值鑒定工作。
第四條 中外投資者在簽訂投資和補償貿易合同或協議時,可在合同或協議中訂明由湖北商檢機構負責對其進口的外商投資財產的價值進行鑒定的條款。
第五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在簽訂進口外商投資財產購貨合同前,可以到商檢機構進行價格咨詢。
第六條 外商投資財產到貨后,收貨人必須及時向商檢機構申請價值鑒定。
屬于法定檢驗或合同訂明由商檢機構進行檢驗的進口商品,在申請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等項目檢驗的同時,必須申請價值鑒定。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價值鑒定時,應當向商檢機構提供有關的購貨合同、發票、設備清單及技術參數等必要資料。
商檢機構必須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保密,未經申請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八條 商檢機構應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獨立鑒定的原則,遵循國際慣例,科學地作出鑒定結論,及時簽發價值鑒定證書。
商檢機構應對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結果負責。
第九條 商檢機構簽發的價值鑒定證書,可以作為司法、仲裁、驗資、保險、對外貿易、銀行等有關部門裁定判決、索賠理賠及抵押貸款的依據。
凡從境外購進外商投資財產,未申請價值鑒定的三資企業,會計師事務所不予驗資。
第十條 申請人應配合商檢機構及其鑒定人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商檢機構作出的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鑒定。
第十二條 三資企業使用未經價值鑒定的進口外商投資財產的,或申請人隱瞞進口外商投資財產價值的真實情況、偽造有關資料,騙取價值鑒定證書的,商檢機構可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商檢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商檢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鑒定結果的,或者玩忽職守,造成鑒定失實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商檢機構辦理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工作,按照國家規定收取鑒定費。
對本辦法第五條所指價格咨詢的咨詢服務費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湖北商檢局制定,并公布實施。
第十六條 港、澳、臺同胞來我省興辦合資、合作和獨資經營企業,以及開展補償貿易,涉及以設備及物資投資的,亦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湖北商檢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