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財會58
頒布時間:1987-09-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現對國營工業企業向中外合資企業投資和利潤分配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會 計 科 目
(一)增設“532投資借款”科目,核算企業向銀行借入用于向中外合資企業和國內其他單位投資的各種借款。
在“104長期投資”科目下增設“銀行借款投資”和“場地使用權投資”二個明細科目。
1.企業將廠房、場地、設備、材料物資等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或專項資產,向中外合資企業投資,其會計處理,按現行會計制度中關于國內聯營業務的核算辦法處理。企業向中外合資企業投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或專項資產時,借(增)記“長期投資——固定資金投資、流動資金投資、專用基金投資”科目,借(減)記“折舊”科目,貸(減)記“固定資產”“原材料”“專項存款”等科目。
2.企業用銀行借款向中外合資企業投資,借(增)記“長期投資——銀行借款投資”科目,貸(增)記“投資借款”科目。
3.企業以場地使用權作價投資,借(增)記“長期投資——場地使用權投資”科目,貸(增)記“固定基金——國家固定基金”科目。
(二)在“311利潤分配”科目下增設“中外合資企業轉來的利潤”“歸還投資借款的利潤”“向中外合資企業投資應上繳的場地使用費”和“向中外合資企業投資留給企業的利潤”四個明細科目。
1.企業收到中外合資企業轉來的利潤,借(增)記“銀行存款”科目,貸(減)記“利潤分配——中外合資企業轉來的利潤”科目。
2.企業支付的借款利息,借(增)記“專項應收款”科目,貸(增)記“投資借款”科目;同時,借(減)記“投資借款”科目,貸(減)記“專項存款”科目。支付的借款利息由投資分得的利潤核銷時,借(增)記“利潤分配——歸還投資借款的利潤”科目,貸(減)記“專項應收款”科目;同時,借(增)記“專項存款”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用投資分得的利潤歸還借款本金時,借(減)記“投資借款”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增)記“利潤分配——歸還投資借款的利潤”科目,貸(增)記“固定基金”科目,并且結轉長期投資,借(增)記“長期投資——固定資金投資”科目,貸(減)記“長期投資——銀行借款投資”科目。
3.企業按規定提取上交的場地使用費,借(增)記“利潤分配——向中外合資企業投資應上繳的場地使用費”科目,貸(減或增)記“銀行存款”或“其他應付款”科目。
4.企業用專用基金向中外合資企業投資分得的利潤,按規定免交所得稅而留給企業的部分,借(增)記“利潤分配——向中外合資企業投資留給企業的利潤”科目,貸(增)記“專用基金”科目,同時,借(增)記“專項存款”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會 計 報 表
(一)在會工01表“資金平衡表”第5行和92行項目下增列“向中外合資企業投資的場地使用權”(5-1行)和“投資借款”(92-1行)兩個項目;原在47行項目下增列的“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專用借款”(47-1行)項目,改為“向其他單位投資的銀行借款”(47-1行)項目,反映企業以銀行借款向中外合資企業和國內其他單位投資的資金。
(二)在會工02表“利潤表”15行項目下增列“中外合資企業轉來的利潤”(15-1行)項目;在20行項目下增列“歸還投資借款的利潤”(20-1行)項目,反映企業用銀行借款向中外合資企業和國內其他單位投資分得的利潤歸還借款的數額;在22行項目下增列“向中外合資企業投資留給企業的利潤”(22-1行)項目;在26行項目下增列“向中外合資企業投資應上繳的場地使用費”(27行)項目。
(三)在會工21表“專用基金及專用撥款表”第11行項目下增列“向中外合資企業投資所得留給企業的利潤”(11-1行)項目。
(四)會工22表“基建借款及專項借款表”中的“專用借款”改為“專用和投資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