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6-10-31 10:13:39.000 發文單位: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工委(辦),各軍工集團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有關民口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委屬各高校,有關單位:
現將《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報和審批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報和審批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指導和規范項目申報和審批工作,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國防科技工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項目建議書的編制、申報和審批
(一)項目建議書應由項目法人單位依據國防科技工業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國防科工委發布的項目指南和有關要求自行編制或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編制,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議書編制規定》的要求。
(二)項目建議書應由組織申報項目的國家有關部門(單位)、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各軍工集團公司和民口中央企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初審,初審重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是否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產業和技術發展政策;
2. 是否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規劃;
3. 是否符合國防科技工業投資政策;
4. 是否符合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議書編制規定;
5. 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三)項目建議書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初審后報國防科工委審批。國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報送的項目建議書正式申請文件后,由綜合計劃司進行初步審核。對符合規定和政策要求的項目,組織聽取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匯報,其中重大項目由委領導組織聽取匯報;對明顯不符合規定和政策要求的項目直接退回。
國防科工委在聽取匯報后決定是否退回、退回修改、委托咨詢評估或組織專家審查。
(四)對委托咨詢評估的項目,咨詢機構應統籌考慮全社會能力,綜合論證項目的必要性,客觀、公正、科學地優化項目的技術和投資方案。評估結果由國防科工委組織協調。
(五)綜合計劃司負責會同有關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規劃、投資政策及評估結果等,辦理項目建議書的審批手續。項目建議書批復內容原則上包括以下要素:
1. 項目建設目標或建設綱領;
2. 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征地面積控制數、新建和改造面積控制數、主要設備設施配置方案等;
3. 項目建設地址;
4. 項目總投資規模和政府投資控制額(或政府投資比例);
5. 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申報和審批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項目法人單位委托或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根據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編制,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定》的要求。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組織申報項目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初審,初審重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是否符合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定和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要求;
2. 建設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3. 項目開工實施所需的環境評價、安全評價等專項審查意見和銀行貸款承諾意見是否齊全;
4. 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三)中央單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初審后報國防科工委,由國防科工委有關司商綜合計劃司負責處理。地方單位項目由項目單位報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國防科工委有關規定辦理。
(四)國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報送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正式申請文件后,由有關司進行初步審核。對內容、質量符合要求的,委托咨詢評估、組織專家審查或直接辦理審批手續;對內容、質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原則上包括以下要素:
1. 項目建設目標和建設綱領;
2. 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征地面積,新建和改造面積,主要設備設施類別、類型及臺套數;
3. 項目總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
4. 招標方案(含招標范圍、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
5. 建設地址;
6. 項目建設周期(采用相對建設周期,以月為單位);
7. 初步設計審批責任部門(單位);
8. 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9. 附表:
(1)投資估算表;
(2)新增工藝(儀器)設備明細表,其中單臺進口設備價值10萬美元以上、國內設備價值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儀器設備應注明招標方案核準意見(詳見附表一);
(3)招標方案核準意見明細表(不含新增工藝儀器、設備),包括勘察、設計、監理、單體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材料購置等的招標方案核準意見明細(詳見附表二)。
(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以法人單位為基礎,按獨立項目進行審批,確需將多個項目合并審批的,須注明各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文號及相關投資構成。
(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相對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轉交國防科工委綜合計劃司,由綜合計劃司提出具體意見報委領導批準后,再交由有關司和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1. 調整或改變項目建議書確定的建設目標或建設綱領;
2. 政府投資額超過項目建議書批復控制數;
3. 改變項目建設地址或增加項目購地面積。
三、項目初步設計的編制、申報和審批
(一)項目初步設計應由項目法人單位委托或通過招標確定有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根據已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初步設計編制規定》的要求。
(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原則上都應進行初步設計。沒有新建土建工程、只購置通用設備儀器或計算機軟硬件等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不再進行初步設計,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達到初步設計的深度。
(三)中央單位政府投資2億元以上(含2億元)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初審后報國防科工委,由國防科工委有關司會同綜合計劃司辦理;其余未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明確由國防科工委審批初步設計的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委托有關部門和單位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初審重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是否符合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初步設計編制規定和已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要求;
2. 設計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3. 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四)需由國防科工委審批的項目初步設計,在收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報送的項目初步設計正式申請文件后,由有關司進行初步審核。對內容、質量符合要求的,委托咨詢評估、組織專家審查或直接辦理審批手續;對內容、質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
地方單位項目由項目單位報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國防科工委有關規定辦理。
(五)項目初步設計應以法人單位為基礎,按獨立項目進行審批。確需將多個項目合并審批的,應注明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號及相關投資構成。
(六)項目初步設計批復的主要內容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并將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投資估算表細化為總概算表/綜合概算表,根據有關規定和項目實際需要增加總圖布置及工藝路線設計等內容。
七)項目初步設計相對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國防科工委,由有關司商綜合計劃司處理(地方項目須報國防科工委,由綜合計劃司提出具體意見報委領導批準后,再交由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辦理)。
1. 政府投資額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定的控制數;
2. 調整或改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建設目標或建設綱領;
3. 項目外匯額度調增10%以上,且需要國防科工委辦理有關手續(如海關免稅等);
4. 改變項目建設地址或增加項目購地面積;
5. 調增、調減重大設備(單臺購置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或10萬美元以上的設備)或改變重大設備、主要單體建筑用途。
(八)項目初步設計相對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發生調整導致項目招投標方案變化的,應按規定報請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和單位補充辦理招標方案核準意見。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調整審批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或初步設計批復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上級審批文件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建設內容。確需調整的,應按審批程序和權限報國防科工委或有關部門和單位審批。
(二)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相對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或初步設計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國防科工委有關司會同綜合計劃司辦理調整審批手續:
1. 調整或改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批復的建設目標或建設綱領;
2. 項目外匯額度調增10%以上,且需要國防科工委辦理有關手續(如海關免稅等);
3. 改變項目建設地址或增加項目購地面積;
4. 調增、調減重大設備(單臺購置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或10萬美元以上的設備)或改變重大設備、主要單體建筑用途。
以上調整導致項目招投標方案變化的,由國防科工委有關司一并補充辦理招標方案核準意見。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其他調整導致項目招投標方案發生變化或因保密等原因導致招投標方案發生改變的,應報項目主管部門和單位補充辦理招標方案核準意見。
(四)項目實施應嚴格執行批準的項目概算,因客觀原因確需調增政府投資概算的,應在原批準概算基本完成后按程序報國防科工委審批。國防科工委在收到項目調增政府投資概算申請文件后,將組織對項目投資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或審計,對合理的調整,由綜合計劃司會同有關司辦理調概手續。
(五)為方便、簡化應報國防科工委辦理的項目調整審批手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按要求采取一事一報批的方式,也可采取先報備案后集中報批的方式。采取先報備案后集中報批的,應以部門文件(函)按附表三格式一式3份報國防科工委備案,國防科工委在收到備案申請表后10個工作日內,由有關司會同綜合計劃司提出意見(詳見附表四)。對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調整備案的,國防科工委將下達審查通知書(詳見附表五),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調整;對同意調整備案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收到國防科工委有關司書面意見后可以實施并在竣工驗收前根據調整備案情況一并上報正式調整請示,由國防科工委有關司辦理調整審批手續。
五、項目竣工驗收的有關管理規定
(一)項目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內容建成、具備投產和使用條件、符合驗收要求的,應按照《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二)驗收依據。項目竣工驗收的依據包括國防科工委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投資計劃、建設內容或概算調整、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意見、節余資金使用方案等相關文件,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國防科工委具體規定和要求審批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建設內容調整、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意見和節余資金使用方案等相關文件。
(三)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項目申請竣工驗收之前,由項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國防科工委。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項目由國防科工委負責組織審計并出具審計意見。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項目,屬中央單位的,按隸屬關系委托有關部門(單位)、軍工集團公司或民口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會同所在地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計并出具審計意見(審計意見應報國防科工委備案);屬地方單位的,由所在地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計并出具審計意見(審計意見應報國防科工委備案)。
(四)項目竣工驗收。政府投資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和5000萬元以下但在國防科工委下達的竣工驗收計劃中明確由國防科工委驗收的項目,由國防科工委負責驗收。5000萬元以下的其他項目,屬中央單位的,按隸屬關系委托軍工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單位)或民口中央企業集團會同所在地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竣工驗收批復文件應附驗收意見并報國防科工委備案;屬地方單位的,委托所在地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竣工驗收批復文件應附驗收意見并報國防科工委備案。
(五)竣工驗收批復應包括以下要素:
1. 項目建設依據,包括項目批復情況和批復內容;
2. 項目完成情況,包括項目建設總體效果、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設備購置情況、建安工程完成情況、形成交付使用資產情況等;
3. 驗收結論綜述;
4. 其他,包括尾工工程處理意見等需說明的問題。
六、項目預備費審批
(一)項目預備費用于項目初步設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定建設內容的,由項目單位自行安排(項目審批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用于本項目補充建設但超出批復建設內容的,應在本項目基本實施完成后按項目調整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三)需將項目預備費調整用于其他項目建設的,應在本項目竣工驗收后納入結余資金,按本文第七條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七、節余資金和結余資金的審批
(一)項目節余資金是指項目批復總投資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確認的完成投資之差。節余資金應用于本項目補充完善建設。
(二)項目節余資金小于300萬元或占項目總投資比例小于10%的,由項目驗收組織部門審批明確使用方案。用于購置重大設備的,必須符合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調整方向。
(三)節余資金大于300萬元(含300萬元)或占項目總投資比例高于10%(含10%)的,節余資金使用方案應報國防科工委審批,由有關司具體辦理。
(四)經批準的節余資金使用方案實施完成后,應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審計后報國防科工委備案,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依據。
(五)項目結余資金是指項目竣工驗收后未支出的凈結余資金。結余資金的使用,一律由國防科工委財務司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八、其 他
(一)委屬單位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調整、節余資金使用方案、竣工驗收等由國防科工委負責審批。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調整批復中政府投資比例不得高于項目建議書批準的政府投資比例,維護政府投資政策的嚴肅性。
(三)在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和實施過程中,建設周期相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調增6個月以上的,須報國防科工委審批。
(四)在建項目在本規定實施前已發生的項目調整,需報國防科工委審批的,在驗收或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前,統一報國防科工委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調整手續。
(五)同一項目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調整和竣工驗收時,批復文件標題應與項目建議書批復保持繼承性。
(六)委托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調整和竣工驗收的批復文件需抄報國防科工委(綜合計劃司和有關司)備案。
(七)本規定實施后,國防科工委印發的《關于印發〈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科工法字[2000]717號)、《國防科工委關于加快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科工計[2002]756號)、《國防科工委關于印發〈加強和改進軍工投資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科工計[2004]1101號)、《國防科工委關于貫徹落實〈加強和改進軍工投資管理的指導意見〉的補充通知(科工計[2005]408號)等文件中相應內容以本規定為準。
(八)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