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辦廳字[2006]217號
頒布時間:2006-12-14 14:12:30.000 發文單位:科學技術部辦公廳
機關各廳、司、局,直屬機關黨委,各直屬事業單位:
《科技部出版物編印管理辦法》已于2006年11月10日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貫徹執行。
附件:科技部出版物編印管理辦法
科學技術部辦公廳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科技部出版物編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部機關編印各類正式出版物和各類資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規范審批程序,保證出版質量,嚴肅財務紀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科技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部機關以科技部或各廳、司、局名義,使用行政經費、計劃管理費、項目費等財政資金編印的各類正式出版物及資料性出版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正式出版物,是指各單位在自身業務工作范圍內,以非盈利為目的,為宣傳科技工作編印的可以公開發行出售且具有正式書(刊、版)號的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含與各類出版社合作出版的出版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資料性出版物,是指各單位用于宣傳科技工作方針政策、指導科技工作、管理科技計劃及其項目、交流信息的各類非賣性圖書、簡報、資料類文件匯編、報告選編以及各類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資料性出版物不包括單個印發的公文。
第五條 資料性出版物分為連續性出版物和臨時性出版物。連續性出版物是指定期出版或不定期但在一段時間內(時間跨度不少于1年)連續出版的有刊期、年卷、年月順序或期數的資料。臨時性出版物,是指為某一會議、論壇、展覽、活動等準備的資料。
第二章 出版物編印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出版物的編印應本著工作必需、節儉實用的原則。要充分發揮已有工作簡報的作用,盡量利用科技部網站等公開渠道發布信息,減少出版物的印刷種類和數量,促進資源共享。
第七條 正式出版物禁止刊登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資料性出版物,要嚴格按照《科學技術部保密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對刊登重要內部工作信息的資料性出版物要在出版物顯著位置標注“內部資料”等字樣,并嚴格發放范圍和管理。
第八條 部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自身所承擔職務和從事相關工作的有利條件,以個人名義出版有關科技工作的出版物。如以個人名義撰寫有關出版物,涉及本人工作內容或需要利用有關文件、檔案和工作資料時,需報本單位領導批準,出版物文責和費用自負。以個人名義編印出版物不得影響正常工作,不得對作者署名冠以部門單位名稱和現任職務,更不得在發行中利用工作職務之便強行攤派和推銷。
第九條 未經部務會或部領導審批擅自編印出版物的,財務部門一律不予報銷有關費用。各單位也不得違反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或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支付出版費用。
第三章 出版物的審批
第十條 出版物的編印實行編印單位申報、辦公廳和條財司匯總協調、部務會集體研究的審批程序。
1、機關各單位必須于每年8月10日前(與每年預算申報時間基本一致)向辦公廳報送經本單位領導審核同意的次年度編印出版物計劃。計劃應包括出版物名稱、出版物種類(正式出版物、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印制目的、出版書號及來源、內容要點、經費預算、經費來源、發送范圍、作者、印刷單位、印制數量等。
2、辦公廳匯總后商條財司綜合協調,提出科技部機關次年度出版物編印計劃,報部務會審議批準后由辦公廳正式下達。
3、機關各司局編印的連續性出版物,經部務會審批后,在出版期內不需再報出版計劃,但應列入計劃,并報辦公廳備案。
第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擬臨時增加編印出版物時,出版單位要提出申請并經辦公廳、條財司會簽后,報有關部領導批準同意后開始編印。申請內容應包括出版物名稱、出版物種類(正式出版物、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印制目的、出版書號及來源、內容要點、經費預算、經費來源、發送范圍、作者、印刷單位、印制數量等。
第四章 出版物的管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以本單位名義編印的各類出版物要嚴格把好政治關、政策關、法律關,對出版物的內容負總責。
第十三條 編制資料性出版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刊登廣告,不得在社會上征訂發行,不得拉贊助或從事有償經營活動,不得與外單位以“協辦”的形式進行編輯印刷發送等。
第十四條 機關各單位編印資料性出版物,除印制質量、印制時間等無法滿足要求外,在費用相近的情況下,原則上均由部機關服務中心承印,并需標注“內部資料、免費交流、會議交流”等字樣。
機關服務中心不能承印或因特殊需要到部外承印的,編印單位須在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指定的定點印刷廠印刷。如定點印刷廠也不能承印,需要定點印刷廠以外廠家印刷的,需按規定報政府采購中心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在次年1月20日前向辦公廳、條財司報送上一年度各類出版物種類、數量、費用支出等情況。
第十六條 經部務會批準同意編印的出版物印制完畢后,出版物編制單位應向辦公廳、條財司各報送兩份出版物樣刊備案。對于出版內容好,印制質量精,讀者評價高的出版物,可由辦公廳提出建議,報部領導批準同意后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
第十七條 各單位違反本辦法管理規定印制出版物的,將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部直屬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