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1993]75號
頒布時間:1993-10-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九八九年,國務院及財政部分別頒發了《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的通知》(國發(1989)38號)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暫行實施辦法》(財綜字(1989)94號),對有關收入的征管工作做出了詳細規定。從執行情況看,全國大部分地區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促進了土地資源的有償利用,加快了地方經濟建設,但也有不少地方的征收管理工作薄弱,致使國有土地有償出讓、轉讓中的收益嚴流失,有的地方甚至違反規定,擅自將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長期委托非財政部門“暫收暫付”,造成大量收入體外循環。為了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宏觀調控的精神,進一步加強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必須按現行財政體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其收入的管理工作由財政部門負責,收入全部繳入國庫。
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地通過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獲取的收入,要按國務院及財政部一九八九年頒發的有關規定,在一九九三年年底以前如實清算補交財政部門。逾期不交者,視同隱瞞收入予以沒收;地方財政部門應在一九九三年年底以前,將所獲收入按規定比例上交中央財政,對拒不上交或不按比例足額上交的,除追繳入庫外,還要按逾期天數加收2‰的滯納金。
三、對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要嚴格按財政部《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92)財綜字第172號)執行,對不按規定繳納收入的,比照本通知第二條辦法處理,未按要求制定實施細則的地區,應盡快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四、國家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應主要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專款專用。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定期開展專項審計。任何單位和部門,不準越權減免或截留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也不準將收入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