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函295號
頒布時間:1995-09-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地質礦產部
遼寧省地質礦產廳:
你廳《關于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有關問題的請示》(遼地發(1995)81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二條中的“已關閉礦山”,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程序,最終經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行業規定批準允許關閉的礦山。對《規定》發布施行以前“已關閉礦山”的認定可參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二、《規定》第十三條中“依法開采水體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礦產資源的”(簡稱“三下”),對于煤炭礦山,其“三下”的界定參照煤炭部制定的《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具體認定。是否屬于“三下”采煤,按《礦產資源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以煤炭部批準的文件為依據。
三、對于符合《規定》第十三條減繳條件的,其減繳幅度的確定,在地質礦產部未做具體規定之前,你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規定。
四、對于執行國家定價但未形成虧損的,不屬于《規定》第十三條的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