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函106號
頒布時間:1996-05-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地質礦產部
湖北省地礦廳:
你廳《關于對武鋼龍泉礦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權問題的請示》(鄂地廳(1996)35號)收悉,經研究對請示中有關問題已于1996年3月1日電話答復你廳,現函復如下:
一、國務院第150號令對補償費的管理方式明確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因此,必須按照《預算法》和國務院第150號令的有關規定,對應征的補償費做到依法征收并及時、全額上繳中央金庫。
二、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違法或不當的礦產資源開采管理行政行為予以改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做為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維護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權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按有關規定執行。對于不能履行國務院第150號令所規定各項職責的下級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以代行其征收職能進行補償費的征收入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