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黃字336號
頒布時間:1993-06-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冶金部
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采的通知(國發(1988)75號文)(以下簡稱75號文件)五年來,各級人民政府依照“75號文件”和原國家黃金管理局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措施、辦法,組織了清理整頓黃金生產秩序的工作,使一度混亂的黃金生產秩序得到好轉,促進了我國黃金生產的穩定、高速發展。
但近一段時間一些地區個體采金,亂采濫挖,干擾國有、集體黃金礦山生產秩序,哄搶國家黃金礦產資源,假借名義非法開采,倒賣黃金礦產資源的現象又重新抬頭,一些部門、單位也置國家有關規定于不顧,變相審批,開采黃金礦產資源。為保護國家寶貴的黃金礦產資源,保證我國黃金生產穩定、健康發展,現就繼續貫徹執行“75號文件”,加強黃金勘查、生產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總結“75號文件”下發五年來清理整頓黃金生產秩序取得的經驗、教訓,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嚴格黃金礦山開辦審批工作。
黃金礦產是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開采。未經冶金工業部黃金管理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嚴禁向個體采金或名為集體實為個體的采金者發放黃金礦產開采許可證。
二、加強組織領導,繼續貫徹執行“75號文件”
貫徹“75號文件”,清理整頓黃金生產秩序是一項長期性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請各級人民政府,尤其是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繼續組織黃金、礦管、公安、工商、銀行、環保等部門進行清理整頓工作。堅決取締個體開采、選冶及倒賣黃金礦產品等非法活動;特別是對干擾重點產金區、國有黃金礦山生產秩序及造成嚴重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的非法采金活動要進行清理。
三、原國家黃金管理局制定的各項規定繼續有效原國家黃金管理局下發了《國家黃金管理局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采的通知〉的意見》(國黃地字(1988)第055號)、《關于開采黃金礦產審批手續有關規定的通知》(國金地字(1990)第39號)、《關于非黃金行業開辦獨立金礦的暫行規定》(國金地字(1989)第022號)、《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采的通知〉,加強勘查金礦區資源管理的通知》(國金地字(1992)第180號)等一系列文件,對保護黃金礦產、發展黃金生產起到了積極作用。在新政策出臺前上述文件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