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發227號
頒布時間:1993-10-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水利部 地質礦產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主管廳(局)、水利(水電)廳、局:
國務院于1993年8月1日以120號令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為貫徹執行《實施條例》中有關規定,現就開辦礦山企業辦理采礦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事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開辦國有礦山企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須先經與采礦登記機關同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不得為其辦理采礦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二、請各省(區、市)根據《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的原則,制定本行政區開辦集體礦山企業、個體采礦辦理采礦登記的具體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