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02]14號
頒布時間:2002-06-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001]37號《關于認定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廠房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的精神,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廠房等財產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如無其它法定的無效情形,不應當僅以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由認定抵押合同無效。
本批復施行后,正在審理或者尚未審理的案件,適用本批復,但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審的除外。
此復。
200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