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發通[2003]61號
頒布時間:2003-06-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民政部 司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民政局:
為貫徹黨的十六大關于擴大基層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精神,落實民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努力提高廣大農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司法部、民政部決定在全國農村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特作如下通知:
一、重要意義
“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是深入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有效措施。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村是基礎,農村基層干部群眾是主體。廣泛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對于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調動農村干部群眾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增強其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對于積累工作經驗,發揮典型單位的示范、輻射作用,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對于規范村級事務管理,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基本標準
創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必須按照《意見》中提出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認真落實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努力實現如下要求:(一)村民自治組織健全,村民委員會及其下屬委員會、村民小組能有效發揮作用;(二)民主選舉規范有序,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都能依法選舉或推選產生,選舉程序規范,選舉秩序良好,選舉結果群眾滿意;(三)民主決策切實落實,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健全,重大事項都能由村民討論決定,農村稅費改革的地方“一事一議”制度能較好地發揮作用;(四)民主管理扎實細致,村干部依法實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健全,村委會公章、財務賬目、集體財產、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五)民主監督推進有力,村干部依法接受村民監督,定期報告工作,接受群眾評議,村務公開制度健全,群眾滿意率達到90%以上,沒有發生因村級賬目不清、村務不公開而引發的群眾上訪案件;(六)法制宣傳教育深入人心,村民學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質不斷增強,村干部遵紀守法,依法依章辦事,農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七)農民能夠熟悉尋求法律服務的渠道,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八)治保、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作用,農村不穩定因素能夠及時消除;(九)農村經濟發展,社會公益事業不斷發展,村民安居樂業,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
三、實施步驟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擬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部署試點。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選擇試點單位,部署落實創建活動。通過抓試點,探索工作方法,積累工作經驗,為創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奠定堅實的基礎。
第二階段:分步實施。各地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力爭在“四五”普法結束時,全國有30%的村跨入“民主法治示范村”行列。
在創建活動中,各地可以采取分級命名的辦法,推動“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持續深入開展。司法部、民政部將適時對各地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較好的村擇優予以表彰。
四、組織領導
“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步驟、有秩序地進行。司法行政、民政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為載體,認真調查研究新形勢下開展農村民主法制建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積極探索“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的形式和途徑,切實加強對創建活動的組織指導。縣(市區)司法行政、民政部門要加大對農村基層干部的培訓力度,組織廣大農村基層干部特別是農村兩委干部認真學習全國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講話》等學習資料,結合當地實際,分期分批輪訓農村基層主要干部,不斷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和法治化管理水平。
各地司法行政、民政部門要及時將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情況上報司法部法制宣傳司、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
司法部
民政部
二ΟΟ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