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政法發[2006]68號
頒布時間:2006-02-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衛生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衛生行政處罰工作的實際需要,經研究,對《衛生行政處罰程序》(1997年6月19日發布、衛生部令第53號)第二十九條修改如下:
衛生行政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前款規定的時間的,應當報請上級衛生行政機關批準。省級衛生行政機關需要延長時間的,由省級衛生行政機關負責集體討論決定。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