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4-06-29 17:07:04.000 發文單位:國家海洋局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局屬各有關單位,各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
為了加強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管理,保證海域使用論證質量,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結合我國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實際,對2002年局發布的《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并經2004年6月28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國家海洋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管理,保證海域使用論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我國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海域使用論證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海域使用論證資質證書》,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海域使用論證活動,并對論證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條 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各等級資質條件和承擔業務范圍由《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分級標準》(見附件1)規定。
第四條 國家海洋局對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實行統一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國家海洋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申請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的單位,可直接向國家海洋局或國家海洋局委托的機關提出申請。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申請表》(見附件2)一式兩份,電子文本一份;
(二)單位法人資格和固定工作場所的證明材料;
(三)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復印件;
(四)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五)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申請表中所列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六)管理水平的證明文件;
(七)相關工作業績及證明材料;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六條 申請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國家海洋局應就申請材料征求申請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征求意見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將書面意見反饋國家海洋局。逾期未反饋意見又未說明情況的,按無意見處理。
第九條 國家海洋局組織成立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審定委員會,定期召開資質審定會議,評審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申請;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國家海洋局或其委托的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申請經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審定委員會評審并公示后,由國家海洋局審批,頒發《海域使用論證資質證書》。
第十條 海域使用論證資質每2年審定一次,具體受理時間由國家海洋局決定并公布。
第十一條 國家海洋局自受理資質申請截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不含公示時間)。如20個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經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海域使用論證資質證書》。
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審批結果應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海域使用論證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海洋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首次申請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的單位,其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乙級。
第十四條 海域使用論證單位連續2年資質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等級。申請晉升資質等級,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批手續。除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單位近2年來的資質年檢合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獨立承擔不少于5項海域使用論證項目的合同復印件及通過專家評審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單位分立、合并后組建的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條 資質單位主管論證質量的技術負責人、從事海域使用論證工作的技術人員應當參加海域使用論證業務培訓班,領取《海域使用論證崗位培訓證書》(以下簡稱《培訓證書》)。《培訓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重新參加培訓。
海域使用論證業務培訓班由國家海洋局或者國家海洋局委托的業務單位舉辦。
第十七條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應當注明承擔單位、資質證書等級和編號,并由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十八條 國家海洋局或者國家海洋局委托的機關(以下簡稱年檢機關)負責每年定期審查資質單位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存在論證質量問題,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等,并根據需要對提交年檢材料的資質單位進行抽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審結論。
第十九條 資質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份向年檢機關提交以下年審材料:
(一)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年檢表一式兩份;
(二)海域使用論證資質證書副本;
(三)當年完成的海域使用論證項目合同復印件及專家評審意見復印件;
(四)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五)《培訓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涉及資質等級標準的變動情況及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資質單位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沒有論證質量問題,沒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資質單位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管理水平有1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或者出現較輕的論證質量問題,沒有造成嚴重損失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資質單位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管理水平有2項以上(含2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或者出現重大論證質量問題,造成嚴重損失的,或者有第二十五條所列的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年審結論為不合格。
已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年檢中不再重復追究。
第二十一條 年檢結論不合格或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由國家海洋局給予暫停執業、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理。
被吊銷資質證書的單位,自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海域使用論證資質。
第二十二條 資質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文件,由國家海洋局辦理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海域使用論證資質證書》:
(一)每年3月31日前,沒有參加年檢的;
(二)資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海域使用論證資質證書》按規定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海域使用論證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遺失《海域使用論證資質證書》,資質單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到國家海洋局辦理補發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資質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取得資質證書;
(二)越級或超越證書規定范圍承擔論證項目;
(三)涂改、偽造、出借、轉讓資質證書,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論證項目;
(四)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造成論證報告失實;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論證報告質量低劣或者失實,給國家或者用戶造成損失的,資質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賠償。
第二十七條 從事資質管理的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國家海洋局頒布《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