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煙專[1998]93號
頒布時間:1998-02-20 16:55:34.000 發文單位:國家煙草專賣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深圳市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駐南方、西南特派員辦事處:
現將《關于加強免稅煙草制品專賣管理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關于加強免稅煙草制品專賣管理的規定
為加強對免稅煙草制品的專賣管理,促進免稅煙草制品經營業務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下簡稱《煙草專賣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關于對免稅煙草制品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經營免稅煙草制品的中國免稅品總公司、深圳市免稅品公司、珠海市免稅品公司應依據《煙草專賣法》及《條例》規定,向國家煙草專賣局申領特種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免稅煙草制品的免稅店,向當地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局審批,并發放特種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沒有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免稅品公司及所屬免稅店不得經營免稅煙草制品業務。
二、領取特種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免稅店,不得經營免稅煙草制品的批發業務;超越經營范圍的按無證經營處理。各外供免稅店供給船方的煙草制品可適當放寬數量限制。
三、免稅品公司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購進計劃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并同時報送本年度的銷售、庫存報表;各免稅店每月向所在地煙草專賣局報送銷售、庫存報表。
四、各免稅店由免稅品公司統一進貨,不得擅自與外商和生產廠家訂貨。海關憑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的年度購進計劃分批核銷進、出口的免稅煙草制品數量。
五、凡免稅品公司經營的免稅煙草制品必須在盒包、條包及箱包上加貼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專門標志(限免稅店經營);各免稅店經營的免稅煙草制品如無此專門標志,按走私煙處理。
六、免稅品公司經營的煙草制品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的監管倉庫內,由當地煙草專賣局和海關共同加鎖管理,并定期進行檢查。
七、各地免稅店的監管倉庫須報當地煙草專賣局備案,并作為審批發放特種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條件;不符合倉儲條件和未在當地煙草專賣局備案的不予發證。
八、各級煙草專賣局依法對管轄區域內的免稅店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根據《煙草專賣法》及《條例》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各免稅后應積極配合檢查工作,主動提供有關材料。免稅品公司及所屬免稅店的合法經營受國家保護。
九、本規定自1998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