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煙法[2003]435號
頒布時間:2003-07-31 15:37:36.000 發文單位:國家煙草專賣局
各省級煙草專賣局:
為了正確理解和適用《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和《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結合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現對《辦法》適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煙草企業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單獨申領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適用《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即由其所在具備法人資格的煙草企業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發證。在許可證企業名稱一欄中填寫具備法人資格的煙草企業名稱,同時注明生產單位名稱。
二、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主體必須是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的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煙草公司,列入《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煙草企業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單獨申領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經營的,適用《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即由其所在具備法人資格的煙草企業向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在許可證企業名稱一欄中填寫具備法人資格的煙草企業名稱,同時注明批發單位名稱。
四、經營外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不再按照《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凡根據《辦法》第四章規定領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即可以依法從事國產和國外煙草制品的零售業務。
五、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應由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依法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