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字[1998]97號
頒布時間:1998-08-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河北省財政廳:
你廳報送的《河北省財政廳關于〈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收費等問題的請示》[冀財綜字(1998)第6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以下簡稱《決定》)的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嚴格執行中央、省兩級審批管理制度。收費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會同計劃(物價)部門批準;確定和調整收費標準,按隸屬關系分別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計劃(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行政事業性收費中的管理性收費、資源性收費、全國性的證照收費和公共事業收費,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區的地方性收費,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原勞動部下發的《勞動部關于〈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征訂工作的通知》(勞社管[1998]2號)中關于“《許可證》成本價格為26元/套,《許可證》收費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報當地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規定,以及《勞動部關于進行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6]443號)中關于“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按標準繳納學費。具體標準,可比照當地規定的技工學校收費標準,由勞動部門商物價部門確定”的規定,不符合現行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審批管理的規定。《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收費和勞動預備制度學費屬于全國性收費項目,按規定應由勞動部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審批。因此,原勞動部的有關文件不能作為審批收費的依據。
二、你廳要按照《決定》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審批管理權限執行,不能會同有關部門審批《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收費和勞動預備制度學費項目和標準。同時,要進一步加強收費票據的管理工作,凡未經省級以上財政、計劃(物價)部門聯合發文批準的收費項目,一律不予提供收費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