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財行第237號
頒布時間:1992-06-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地、縣財政局,省級各單位:
根據財政部(92)財文字第280號《關于差旅費開支規定制定權限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重新制訂了《浙江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浙江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作人員出差乘坐車、船、飛機席位和住宿的等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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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 \ 項目 │飛│火│輪│其它│住│
│ │ \ 等級 \ │ │ │ │交通│宿│
│別│職級別 \ \ │機│車│船│工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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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一│ 按 │按│
│一│正、副省長以及相當職級的人員 │等│軟│等│ 實 │實│
│ │ │艙│席│艙│ 支 │支│
│ │ │位│車│位│ 報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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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級機關正、副廳(局)長、省轄市(地)級│ │ │ │ │ │
│ │正、副市長(專員)以及相當職級的人員。被│ │ │ │ │ │
│ │聘任或任命為省級機關的廳(局)總工程師、│一│ │二│ 按 │按│
│ │高等學校教授、科研機構研究員、醫療衛生單│等│軟│等│ 實 │實│
│ │位主任醫師、文藝單位藝術一級人員;基礎工│艙│席│艙│ 支 │支│
│二│資和職務工資之和在 180元(六類工資區)以│位│車│位│ 報 │報│
│ │上(含 180元)的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 │ │ │ │ │
│ │高級會計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 │ │ │ │ │
│ │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當以上技術職務的人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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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 │三│ 按 │限│
│三│ 其余人員 │通│硬│等│ 實 │額│
│ │ │艙│席│艙│ 支 │控│
│ │ │位│車│位│ 報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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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和省外出差的市內交通工具。
工資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級,高教、科研、工程技術人員(實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表〈四〉之一至五)六級,文藝、衛生七級以上人員,原已享受乘坐火車軟席、輪船二等艙位的,其乘坐車船及居住旅館待遇不變。
按照國務院國發(1989)82號文件規定調整教授及相當職務人員的起點工資標準前,基本工資和職務工資之和為160元(六類工資區,下同),現工資標準尚未達到180元的高級工程師及相當技術職務人員,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車軟席等待遇,仍維持原有待遇不變。
出差住宿費除表列一、二類人員憑據按實支報外,對其余人員采取限額控制的辦法,每人每天住宿費的限額標準:深圳、珠海、廈門、汕頭、海南省(以下簡稱特殊地區)30元,省外一般地區25元,省內(出縣〈市〉)18元。縣(市)境內出差住宿費的限額標準,由各縣(市)自定。實際執行中如遇有的出差地收費標準確實偏高等特殊情況,其超限額部分可報經單位領導批準后給予報銷。
第三條 交通費開支標準
(一)乘坐火車、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六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十二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
(二)正、副省長以及相當職級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人員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飛機一等艙位,住宿費按實報銷。
(三)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任務緊急的,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四)省外出差,市內交通費除表列一、二類人員憑據按實報銷外,其余人員到省外出差期間,不分地點,市內交通費可按每人每天2元發給,包干使用,不再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對出差人員經批準乘坐飛機的,其乘坐往返機場的民航專線客車費用,可憑據報銷。省內出差,市內交通費按實憑據報銷。參加會議、培訓學習、進修和出差人員自帶交通工具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發市內交通費,如確需乘坐市交公共汽車,可核實后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夜間(指晚上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乘坐車、船(沒有鋪位的統艙)或步行在六小時以上的(不能與白天時間合并計算),每人每夜按第六條(一)、(二)款的規定標準,另行發給夜間補助費;不足六小時但在四小時以上的減半發;不足四小時的不發。
第五條 乘坐火車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而不買臥鋪票的,按本人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座位票價發給一部分補助費。
(一)乘坐火車慢車和直快列車的,分別按慢車或直快車硬席床位票價的60%發給;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特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50%發給(以上均不包括附收的空調費)。發了上述補助以后,夜間補助費就不再發給。
(二)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件的,如果改坐硬席座位,也按本條(一)款規定發給補助,但改乘硬席臥鋪的,不執行本條(一)款的規定,也不發給軟臥和硬臥票價的差額。
乘坐空調軟座可躺式客車和普通軟座,均不能享受按票價的60%或50%的補助,但夜間補助費可按規定發給。
長途連續乘坐火車,其中有一段已買了臥鋪票的,就不能按照硬席座位票價的比例計發補助費,只能對未坐臥鋪的路段,按規定發給夜間補助費。
在職革命殘廢軍人因公出差乘坐火車,符合乘火車臥鋪條件,而未買臥鋪票,雖按半價買了硬席座位票的,仍可按硬席座位全票價計發補助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
(一)工作人員省外出差的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8元、特殊地區14元(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天數地發伙食補助,在途時間按一般地區標準計發伙食補助)。
凡連續乘坐車船20小時(含)以上的,鑒于在途時間較長,途中伙食費較高等原因,在途期間每人每天可加發伙食補助8元。
(二)省內出差伙食補助差標準
(1)省內〈出縣(市)〉出差,不分途中與住勤,每人每天補助6元。
(2)縣(市)境內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由各縣(市)自定。
(三)伙食補助費系對白天的伙食補助。晚上八時以后出發或早晨七時以前回原單位所在地的,不能發給當天的伙食補助費。
(四)出差人員在飛機、艦艇上工作,必須吃空勤灶,艦艇灶的,除個人負擔2元外,差額部分可憑證回原單位報銷。
第七條 工作人員參加各部門、各系統舉辦的短期(三個月以內)培訓學習班,培訓期間食宿在培訓單位或招待所的伙食補助標準為:全省范圍的每人每天3元;市、地范圍的每人每天2元;縣(市)范圍的由各縣、(市)自定。出省參加短期培訓學習班的伙食補助為每人每天4元。培訓時間在三個月以上(不含三個月)的,伙食補助按本條上述標準減半發給。培訓班所在地人員一般不發伙食補助。
第八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住宿費應由主持召開會議單位統一支報。但對到外地參加各單位召開的訂貨,配件、物資分配、產品驗收、鑒定,評比和小型會議以及各學術團體經批準召開不開支住宿費的學術研寫、交流會等,其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可由參加人員回所在單位按差旅費開支規定辦理。會議所發資料的費用,原則上應由召開會議的單位支付。對有些小型學術研究,交流會,印發與參加會議單位教學、科研、工作上確實需要的資料,召開會議單位又不負擔資料費用,按資料成本收取費用的可憑召開會議單位的正式收款收據,經本單位有關部門審核,驗收和單位領導批準后,財務部門給予報銷。
第九條 工作人員趁出差或調動工作之便,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車、船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車、船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扣除標準:火車按快車(包括特快)票價計算,符合乘坐硬席臥鋪條件的,含硬席中鋪票價,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件的,含軟席臥鋪票價;輪船按三等艙位票價計算,符合乘坐輪船二等艙的,按二等艙位票價計算。如果繞道車、船費少于直線單程車、船費時,應憑車船票按實支報。不發繞道和在家期間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條 (一)各種工作隊、醫療隊、講師團和抽調到外地鍛煉的人員,在外地工作期間的伙食補助標準為:出縣(市)的每人每天3元,特殊地區每人每天4.2元。在縣(市)境內,離開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各縣(市)自定。
(二)工作人員(包括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試用期間,出縣(市),到基層實習的飲食補納標準為每人每天1.8元,在縣(市)境內,離開工作單位所在地到基層實習的伙食補助標準,由各縣(市)自定。
第十一條 汽車駕駛員出車補助
(一)汽車駕駛員(不包括交通部門等實行行車補貼辦法的專業駕駛員,下同)出差補助標準與一般工作人員相同。
(二)有些單位車輛任務與交通部門類同,并有嚴格的管理制度,要求按照交通部門的辦法執行的,經過各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參照交通部門規定辦理,但各單位不能自定標準。
(三)汽車駕駛員擔負上下班接送任務的,每人每天發給出車補貼1.2元;沒有任務和星期日不派任務的,不發給出車補貼;參加會議服務已按會議工作人員待遇處理和到外地出差的,不再重復享受出車補貼。
第十二條 長期派駐外地工作人員伙食補助
長期派駐外地工作人員,本人工資可按駐在地工資標準發給,各種價格補貼按原單位標準執行,不發出差伙食補助費。如確需食宿在旅館、招待所的,可以按照第六條(一)、(二)款規定標準減半發給補助,工資仍照原單位標準發給。
第十三條 下列情況的人員不能享受出差伙食補助
(一)已享受會議伙食補助者;
(二)調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所在地參加各種臨時辦公室、指揮部、領導小組等機構工作者;
(四)已享受講課補貼、野外津貼、下海津貼和其他作業津貼者;
(五)借用人員
第十四條 不脫產人員參加縣以上務部門的活動,其活動期間誤工補助,每人每天5元,伙食補貼和往返車船費比照工作人員辦理,已享受會議伙食補助費者不再發給伙食補貼。參加縣以上務部門舉辦的與生產經營管理預分配有直接關系的各種專業性、技術性訓練班,不再發給補貼費。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調動的交通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照第二、三、四、五、六、八條規定執行,其他開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歲以下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隨同時所需的交通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動工作人員的標準支報。已滿十六周歲的子女隨同調動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支報。
(二)夫婦雙方都是工作人員而又同時調動的,其交通費、旅館費均按職級高的一方的標準支報。
(三)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四)行李、家具等托運費,不分工作人員和家屬,每人在不超過五百公斤的范圍內按實支報(其中:生活上急需物品,每人可在五十公斤的范圍內托運快件)。超過部分,由個人自理。個人的書籍,儀器運費(只限工作人員本人),可以在以上限量之外另行憑據報銷。行李、家具等包裝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只限于交通部門托運收費標準。如雇用專車運送,或租用私人經營的運輸工具的運費,超過交通部門托運收費標準的部分,應由個人自理。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可以使用集裝箱托運行李、家具等。但是,報銷的金額應以上述規定行李重量的運費為限,超過部分自理。集裝箱內如裝有個人的書籍、儀器,因其運費無法分開計算,故不得作為限量之外報銷。
(五)工作人員(包括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調動時,本人及其同行家屬旅費(包括行李運費),由調出單位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調入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六)被調動工作人員的隨同居住家屬,應與工作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經調入單位同意的,可暫留原地,以后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隨同居住家屬,按照規定,經批準遷到被調動工作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調入單色發給。
第十六條 職工搬遷家屬路費。按有關政策規定,并經組織批準,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員)及其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十四條有關規定標準支報。
第十七條 其它
(一)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一般不報支夜餐費。途中在車站候車、船時間較長,又不夠享受夜間補助條件的,可以參照夜餐費的規定報支夜餐費。已享受夜間補助的,不得再報支夜餐費。
(二)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人員出差宿費限額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食宿費。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均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
第十九條 各市、地、縣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及開支標準,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條 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標準,按本規定執行。企業單位的差旅費開支標準,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執行,省財政廳(86)財行134號《關于調整短期培訓班伙食補助標準的通知》,省財政廳(88)財行455號《關于頒發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通知》、省財政廳(89)財工188號《關于國營企業參照執行(浙江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省財政廳(89)財行161號《關于科技副縣長生活補貼標準的通知》、省財政廳(90)財行33號《關于修訂高級工程師及相當技術職務人員出差乘坐為車席位待遇應具備的條件的通知》和省財政廳(90)財行230號《關于調整部分差旅費開支標準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