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1-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南京市園林局
第一條 發展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對美化城市、促進物質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大意義。為了加強對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單位的統一管理,保證園林綠化工程質量,提高我市園林園藝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單位,是指經市園林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各種綠化裁植、園林小品、假山、水池、欄桿等工程建設的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隊伍及各類聯合體和專業戶,包括省、市屬和外市、縣在寧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隊伍。
第三條 凡在寧承接各類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單位都必須持有所在地園林部門6批準承攬工程的證明、營業執照、技術資質證書等有關文件到市園林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由市園林局核發相應等級的施工許可證。本市五縣縣屬施工隊伍,委托縣主管部門辦理,如進入市區施工仍由市園林局辦理。對無施工許可證者,稅務部門不予登記,銀行不予開戶。
第四條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單位的施工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到期應主動向發證單位申請復核。凡逾期未辦復核手續的,原證作廢,不得再繼續承接園林綠化工程。外地施工隊伍撤離本市時,應到市園林局辦理注銷手續。
第五條 所有在寧的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隊伍,可在規定范圍內參加投標承攬工程,但對承包的工程不得轉包。
第六條 凡在包承包的園林綠化工程,必須具有經園林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圖紙,其審批權限劃分為:
1、縣團級工廠、機關、學校內部綠化設計由所在區綠化委員會審定。
2、地師級以上工礦企業、機關、部隊、院校內部綠化設計由市園林局審定。
3、重點地區(含車站、廣場、主干道、港口等)綠化設計,提請市政府審定。
第七條 園林綠化工程所需苗木、花卉,應就近利用本市的,確需外購的苗木,必須經市主管部門檢疫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隊伍必須文明施工,所在工地要掛有企業、工程名稱及許可證號碼的標志,自覺接受監督。
第九條 對不按綠化施工程序和園林技術操作規程施工,造成工程質量低劣和大量苗木死亡;未經市主管部門檢疫,私自使用外地苗木,帶進病蟲源,造成苗木、花卉嚴重病蟲害;粗制濫造、偷工減料、高估冒算、亂收費用;無正規設計圖,施工許可證或私自越級承包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暫停施工、降低承包等級、吊銷施工許可證或罰款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任何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委托無營業執照、無施工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違者將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