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9-03-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政府辦公廳
為了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依靠科技進步振興江蘇經濟的決定》(蘇發〔1989〕1號文件),積極創造有利于科技進步的良好環境,實施“科技興省”的戰略思想,特作如下規定:
一、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1.加強技術進步考核,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根據各個企業的不同情況,從產品質量指標、能耗物耗工耗指標、新產品研制情況及新產品產值率、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和應用、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的進度、投資和設備管理水平、職工文化技術水平的提高,以及產值、利潤增長中技術進步的貢獻份額等技術進步要素中,選擇能反映本企業技術進步主要內容的要素,經量化后列為承包和考核的內容,直接與工資總額掛鉤。技術進步的資金安排,應作為確定承包基數的重要因素予以考慮,對已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企業,凡技術進步指標未明確列入承包和考核內容的,應予補充完善。對應完善而未完善的或未完成技術進步承包考核指標的企業,不得評為先進企業,企業不得上等級,企業負責人不得評為優秀企業家。
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企業負責人,在任期中本企業主要技術進步指標下降者也不得評為優秀企業家;為企業長遠發展服務的技術進步工作的實績,應作為考核現任企業負責人的重要依據之一。對成績突出者應予表彰和嘉獎。
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計經委會同省科委、體改委等有關部門制訂。
2.開展表彰“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活動。“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條件主要是:本企業產值、利潤增長中技術進步的貢獻份額和產品的技術水平、質量指標、勞動生產率處于國內同行業領先地位;有較強的科技開發力量,企業科技進步資金投入占有較高的比重;有良好的技術及質量管理效果和一整套相應的規章制度,產品在歷次國家監督檢驗中質量穩定上升;科技進步項目完成好;職工崗位培訓及考核制度化;企業負責人領導和支持科技工作有力。經市審核推薦,省統一平衡后批準命名。對被命名為“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的單位,允許稅前按銷售額的2%提取企業科技開發基金;其廠長和科技工作主要負責人,以及對科技進步貢獻大的科技人員,可晉升工資和專業技術職務,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限額比例可適當放寬。具體辦法由省科委會同省有關部門制訂。
3.加強企業技術改造的規劃和布局。根據國家建設方針和本省的實際情況,制訂和實施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引導資金投向。重點支持農業、能源、交通、通訊、原材料工業、農用工業的技術進步及高、新技術產業和市場緊俏產品的發展,限制一般加工長線產品,建立各級分工責任制和投資包干制。
確定為重點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確保技術上的先進性。各級主管部門對其中采用重大新技術、新工藝和更新換代的新產品,應優先列項、優先貸款、優先引進技術和設備,同時相應建立各級分工責任制和投資包干制。
全省戰略產品由省計經委牽頭,會同省科委、國防科工辦等有關部門組織各方面有關專家分析論證,報省政府審定后組織實施。通過跨行業、跨部門公開招標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并建立各級責任制,加強統籌協作,以確保總體計劃的有效實施。參與攻關工作并以生產全省戰略產品主、輔件為主的企業,在不減少上交的承包基數的前提下,允許稅前按上年度銷售額的2%提取企業科技開發基金,用于戰略產品的研究開發。如提取后影響工資總額較大的少數企業,財政部門和勞動部門在核定工資和效益掛鉤時應給予照顧。
4.鼓勵企業將自有資金投向技術進步。國營大中型企業,用稅后留利進行科技開發和新產品研制項目,以及購買技術成果并組織投產所增加的利潤,在三年內減按40%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他企業報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也可適當給予減免所得稅照顧。生產聯合體納稅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體制規定,報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后,給予適當減免所得稅照顧。上述減免款項繼續用于技術進步。如減免稅收后影響工資總額較大的少數企業,財政部門和勞動部門在核定工資和效益掛鉤時應予以照顧。
5.扶持企業開發新產品,調整產品結構,增強企業技術進步的后勁,凡符合稅法規定新產品減免稅條件的,可按新產品減免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企業新產品減免稅款全部留作本企業專項科技開發,不得移作它用,任何部門不得截留。
6.廣泛實行科技項目承包責任制。企業可將新產品研制、新工藝革新、技術改造中的技術關鍵項目和各種增產節約技術措施的研究和開發任務,通過招標或委托,由科研機構或科技人員承包(也適用于本單位的科技人員),根據任務完成好壞、項目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等不同情況兌現相應報酬。
7.強化技術監督工作。繼續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健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網和計量測試網;評選和獎勵優質產品;處罰劣質產品;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定期或不定期發布淘汰落后技術和設備的通告;對高消耗、低效益的長線產品以及需要對生產規模和技術質量進行宏觀控制的產品嚴格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環境污染嚴重的生產設備,限期停產。
二、搞活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
8.科研機構要積極實行科研經營承包責任制。其主要內容是實行“三包一掛”,即包社會經濟效益和本單位收入,包科技水平,包科研后勁,把承包指標的完成情況與本單位工資總額或獎金掛鉤。對已實行科研經營承包并有上交所得稅任務的全民獨立科研機構,實行包死基數、保證上繳、超收全留、欠收自補。
實行科研經營承包責任制,同時已實現科學事業費全部自給的技術開發型科研機構,可將承包指標完成的好壞與本單位工資總額掛鉤;科學事業費部分自給的技術開發型科研機構,可將承包指標完成的好壞與本單位獎勵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掛鉤,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包干型科研機構實行經營承包責任制,全部或部分削減國家科學事業費撥款的,可按上述科學事業費完全自給或部分自給的開發型科研機構的辦法進行承包。
要逐步推行在科研機構內部或面向社會公開招標,通過競爭來選擇并確定經營管理者。對經營管理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機構,可以轉向、被兼并或撤銷。對職工可以按在崗不在崗、編內編外等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工資、獎勵、福利待遇,以解決目前存在的人員結構不合理、人浮于事、勞動效率低等問題。
9.鼓勵技術開發型科研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進入企業或企業集團。進入后,原科研機構享受的優惠政策和科學事業費、固定資產投資渠道不變;其工資獎金標準可以按事業單位標準執行,也可以按企業的標準執行,原則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執行一種標準。可以繼續承擔國家或部門委托的科研設計任務和行業技術管理任務。在完成國家指令性計劃和企業技術開發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對外承擔科研、設計和咨詢任務。本單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仍可按科技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外轉讓。
鼓勵有條件的科研機構承包、租賃或兼并企業。科研機構兼并企業形成統一法人后,原企業可一并享受科研機構經濟待遇,人員原有的所有制性質不變。今后工資改革時,凡執行事業單位標準的,按事業單位辦法執行;凡執行企業標準的,按企業辦法執行。
10.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通過為社會創造財富和對科技進步做出貢獻,來改善自身的工作條件和物質待遇。對科研機構獎金稅免征限額一律放寬為人均四個半月基本工資。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免稅限額的部分,按規定征收獎金稅。個人收入達到國家征稅標準的,要按國家規定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科學事業費完全自給的科研機構,在切實保證本單位事業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實行收入自主分配。
事業費部分自給的技術開發類型科研單位,實行獎勵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與減撥事業費幅度掛鉤,以獎勵福利基金占純收入的50%為基數,事業費每減撥10%,獎勵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增加2%。獎勵福利基金由單位自主使用,鼓勵創收多的單位把更多的收入用于事業發展。
對事業費部分自給和完全自給的科研單位,國家根據其減撥事業費的程度,從減撥下來的事業費中按比例給予相應的專項獎勵。專項獎勵不計入科研單位獎金總額,免征獎金稅,由科研單位自主使用。具體辦法另訂。
難以創收的社會公益類型科研單位及某些從事基礎研究的科研單位,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經主管部門批準,可實行科學事業費和基本工資總額包干,增人不增錢,減人不減錢,節余歸單位自主使用。其創收部分,除按不低于40%留作事業發展基金外,其余歸單位自主分配。對科研任務完成較好,但由于創收能力低,全年獎金發放低于人均三個月基本工資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可將發展基金部分補足人均三個月基本工資的獎金,其余仍作發展基金使用。
11.減輕科研機構負擔,增強自我發展能力。科研機構從事與本行業有關的中試產品和本單位研制開發的新產品的生產,交納所得稅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給予減免照顧,經省和省轄市科委批準,同級稅務部門審核,用自籌資金建造的科研設施免征建筑稅,上交市政配套設施費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減免各項稅費用于本單位事業發展。
允許經濟效益好,發展后勁大的科研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向社會集資,進行重大的專項技術開發。
12.鼓勵科研機構發展技術出口,或者和企業聯營發展產品出口,有條件的經批準可以直接到國外布點,建立獨資、合資機構。科研機構的出口創匯收入,自一九八八年起,以一九八七年為基數,新增部分三年內全額留成。與企業聯營創匯收入,按先分后稅原則處理。科研機構所得,享受上述待遇。創匯收入用于發展基金,自主使用。
13.扶植民辦科研機構的發展。民辦集體科研機構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的技術合同所得收入,享受全民科研機構稅收待遇。私營、個體科技機構的此項收入納稅有困難的,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可適當減免所得稅。民辦集體科研機構從事與本行業有關的中試產品和本單位研制開發的新產品的生產,其收入也享受全民科研機構的稅收待遇。代銷、轉銷收入照章納稅。
14.鼓勵高等學校發揮科技優勢。高等學校要充分利用智力密集、多學科綜合和信息靈通的有利條件,在切實保證促進教育質量和科研水平不斷提高的前提下,根據學校和學科特點以及自身的優勢和潛力,統籌兼顧,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社會服務。可以取得合法收入,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給予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全年發放獎金的免稅限額,放寬到人均四個半月基本工資。有償服務純收入,納入學校基金。高等學校的學校基金,除按不低于40%提留作為事業發展基金外,其余部分由學校自主分配,用于改善教職工的工作和生活條件。鼓勵學校基金較多的學校,用較多的收入投入事業發展,學校基金較少的學校,經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批準,自主分配的比例可適當提高。
高等學校技術出口創匯收入享受獨立科研機構同樣的待遇。
高等學校利用實驗室等條件生產的小試、中試產品納稅有困難的,可按獨立科研機構的辦法申請減免所得稅照顧。
高等學校進行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的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稅。
高等學校以技術入股形式與外單位聯營分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以其他形式與外單位聯營分得的利潤,給予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照顧。
三、培育技術市場,促進技術商品流通
15.對有較強對外技術服務能力的廠辦研究和設計機構,經技術市場主管部門批準獨立核算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在做好本企業科技工作的同時,可面向社會兼營與本專業有關的技術經營貿易活動。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技術性收入,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后,按稅法規定減免所得稅。
16.統一技術市場的管理政策。經本省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技術性純收入,個人收入的提取比例為20-30%,用于直接獎勵從事該項目工作的有關人員。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一律不得從中抽提或變相抽提任何費用。
17.充分利用現有基礎,扶植我省優先發展的新興技術和行業技術改造中的關鍵技術方面的中試基地建設。對專業技術基礎較好的重點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大中企業自辦或聯辦這類中試基地的,在應標中標后,可向省科委、財政廳申請科技中試開發基地建設資金,簽定合同,有償使用。該中試基地生產的產品,如符合新產品條件的,可按新產品減免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18.各級經貿、科技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技術進出口工作,推進技貿結合和國際科技合作,搞好對技術進出口的咨詢,中介和服務。
四、加強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國產化工作
19.根據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和我省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的實際需要,由省計經委會同科委、經貿委及有關產業主管部門制定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的規劃和計劃,提出限制重復引進和加強消化、吸收、創新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20.凡需列入國家計劃的引進成套設備和生產線,必須由產業主管部門委托國內本行業先進的設備制造單位和重點研究設計單位的有關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沒有進行此類論證的不予立項。
21.重大的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應與設備引進計劃同時落實。確定該項目的承擔單位應實行公開招標,鼓勵跨地區、跨部門投標,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軍工部門聯合投標。
22.經濟和科技部門要共同組織力量,對國內外市場容量大的引進生產設備和重要的替代進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的國產化進行攻關,搞好成龍配套,直至具備相應的產品性能質量和批量生產能力,形成市場競爭優勢。在信貸、價格、稅收、進口方面應提供必需的優惠。按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蘇政發〔1988〕138號文件),有關企業在不減少上交基數的前提下,可按上年度銷售額提取2%的費用,專項用于消化吸收工作。消化吸收開發的新產品,可優先按國家規定減免產品稅(增值稅);消化吸收過程中,需要進口的樣機或需配套進口的關鍵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價值在總體價值40%以下),可享受海關稅收優惠。年實現替代進口節匯三百萬美元以上的,在該產品開始銷售的二至三年內,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獎金(進成本、不計稅)等。
23.引進技術消化吸收所獲成果可以有償轉讓,可以申請科技進步獎、優秀新產品獎,發展創新成果可以申請發明獎和申報專利。
五、促進高新技術和適用生產技術的研究和開發
24.對屬于國家和本省“火炬計劃”開發范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以及其它符合國家和省頒發的高新技術開發指南的高新技術產品,凡符合稅法規定新產品減免稅條件的,可按新產品減免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25.繼續支持“星火計劃”。對列入“星火計劃”的資金用量較大、還貸能力較強的項目,在審批用貸計劃時,自有資金的比例不低于10%。凡列入“星火計劃”的項目,可用貸款項目新增利潤在稅前還貸60%。對效益好、貢獻大、技術改造任務重或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還可適當提高稅前還貸比例。符合新產品減免稅條件的可享受新產品減免稅待遇。在引進設備方面享受與技術改造項目同樣的進口關稅照顧。對實施“星火計劃”成績顯著的單位和科技人員頒發“星火獎”。
26.積極推進科技扶貧工作。貧困地區的扶貧款要確定一個比例用于科技扶貧,因地制宜地安排投資少、上馬快、效果好的科技開發項目,吸引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科技人員承包。對扶貧效果好而難從直接效益中提取承包者報酬的項目,允許從有償使用回收的科技扶貧款及其它款項中支付報酬,但應事前在承包合同中約定。
27.國家和省的農業“豐收計劃”要長期堅持下去。財政、農貸、供銷、農用物資等各有關部門應從資金、物資等方面支持“豐收計劃”的實施。要通過“豐收計劃”推動科技人員下鄉從事農業科技承包,允許按合同提取技術服務費,在扣除承包中發生的費用后,50%用于承包人員的獎勵,25%用于推廣服務所需儀器設備的購置,25%用于農業技術開發。對實施“豐收計劃”成績顯著的單位和科技人員頒發“豐收獎”。
28.對直接承擔國家“七五”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含國防)、“863”高技術項目、自然科學基金支持的研究項目,和省重點科技攻關項目、應用基礎研究及重點軟科學研究項目的科技人員,在按計劃開展項目工作期間,可享受每月20-30元的崗位補貼,具體辦法另訂。
六、增加科技投入
29.從一九八九年起,省、市、縣必須把科技三項費用和科學事業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各級科委會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其中科技三項費用以按上年同期財政實際支出的0.5%到1%為基數,科學事業費按上年同級財政同科目實際支出數為基數。經濟發達或技術密集型產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基數還可以相應提高。今后每年全省各級財政支出的科技三項費用和科學事業費,以比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速度高出3至5個百分點的速度增長。
30.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各級科技發展基金、新產品開發基金、行業技術改造基金等,支持科技進步事業。這項工作,由各有關部門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具體安排,財政部門負責審核、監督。
31.運用信貸杠桿支持科技發展。從一九八九年起銀行在技術改造、鄉鎮企業與專項信貸安排上,要積極支持各級科委、經委(計經委)會同主管部門組織推薦的科技開發項目的實施。建立科委、經委(計經委)與銀行的聯系制度,協調重點科技開發項目計劃,檢查項目進展,推進科技與金融的結合。
32.地方各級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指標的撥款,并由地方留成外匯匹配相應額度,用于安排急需的智力引進項目。
33.由省科委、省出版總社、省科技出版社共同籌資建立“優秀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用于資助一部分專業性強、學術價值較高,而出版數量不多的優秀科技著作的出版,具體辦法另訂。
198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