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5-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南京市工商局 標計局
為了加強我市酒類、冷飲、糕點食品的衛生、質量監督管理,切實貫徹《食品衛生法》,現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精神,作如下規定:
一、所有從事酒類、飲料、糕點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有衛生部門批準發給的衛生許可證、個人健康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商標法》和《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等有關法規,嚴禁無證生產和經銷。
二、生產酒類、冷飲、糕點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具備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場地和生產設施。
2、執行國家食品衛生標準和有關產品質量標準,并具備必要的檢驗手段。
3、所用原料必須經檢驗合格。
4、出廠產品必須有檢驗合格證。暫無化驗條件的生產者,其產品需經市或所在區、縣標準計量局和衛生防疫站檢驗,出具檢驗合格證。
5、定型包裝食品,必須有商品標志、法定計量單位及數量,并注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保存期限(指國家有保管期限規定的產品)。
6、不準將產品批發銷售給無證商販。
三、經銷酒類、冷飲、糕點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批發部門和商店在采購外地酒類、冷飲、糕點食品時必須抽查驗收。省內產品,必須索取生產廠“衛生檢驗合格證”;省外產品,必須索取產地縣級以上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出具該批產品的《衛生檢驗合格證》。對轉手再批售的酒類、冷飲、糕點食品,發票上要注明原產地的衛生檢驗合格證號碼,以便查考。
2、商店和個人銷售的酒類、冷飲、糕點食品都必須有廠名、廠址、出廠日期、保存期限(指國家有保管期限規定的產品)、法定計量單位及數量等明顯標記,并具備生產廠或衛生防疫部門的檢驗合格證明。
四、生產、經銷單位和個人應接受監督抽查。對違反本規定和不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生產、經銷單位和個人,各主管部門必須負責及時糾正,并由衛生防疫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視情分別處以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懲罰。對因違反本規定而影響人身安全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并可向各級標準計量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防疫站檢舉揭發,各有關部門應依法予以查處。
本規定自一九八七年六月十日起執行。
198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