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發[1988]6號
頒布時間:1988-01-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市實益專項辦公室制定的《天津市計劃外利用十億美元外資專項優惠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計劃外利用十億美元外資專項優惠辦法
為了管好、用活我市計劃外十億美元外資,提高經濟效益,確保按期還貸,特制定以下優惠辦法:
一、專項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不占國家控制的地方投資規模,計劃指標單列,免征建設稅。項目所需人民幣配套貸款,各銀行應視同計劃內項目優先安排。
二、專項項目從投產獲利起,在核定的還本付息期間,新增人民幣利潤、產品出口收匯,首先用于企業還本付息。企業在用利潤還款時,可提取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新增折舊費以80%為基數還本付息,逐年遞減5%,其余由企業留用,在還清本息后,折舊費全部留給企業。還款期限:各投資公司對市,初步定為十年。在此期間,投資公司除還清貸款本息外,要給市里做少量貢獻,為不創匯的項目付息。企業對投資公司,按照項目的不同情況確定合理還款期,提前還清的予以獎勵。
三、專項項目在還本付息期間,商品出口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用以歸還貸款;產品內銷,按應征稅額由企業交市,用以綜合還貸。利用專項貸款進行技術改造的老企業,凡繳納調節稅的,在今后國家下達本市減免調節稅指標內優先減免。減免的稅額全部用于還貸。
四、專項項目投產后的產品,凡可以頂替進口的,經市外匯管理局批準,可收取外匯。企業新增出口產品創匯,在項目還貸期間全部留給企業,還清本息后,按國家規定留成,其余部分由市集中用于綜合還貸。
五、專項項目企業在還款期間,如創匯較高,而人民幣利潤較低,歸還人民幣貸款有困難的,可通過外匯管理部門,將新增外匯留成額度在專項項目內調劑。
六、外貿公司對專項項目產品收購出口,按市政府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獎勵。實行出口代理制的外貿企業收取的手續費,除少部分用于職工獎勵外,大部分要用作生產發展基金。
七、金融、外貿企業對本單位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組織產品出口中,成績突出的有關職工,可給予適當的獎勵。
八、專項項目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報請審批,免領進口許可證,由天津海關監管,憑企業合同或進出口合同驗放。用于內銷產品,要按規定補辦進口手續,并照章補稅。進口的料、件只限本企業自用,不得在國內市場出售。
九、利用專項貸款安排的基礎設施和工業項目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如確屬國內不能制造或供應不足的,經市人民政府實益專項辦公室審批蓋章后,予以免征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對于新建城市基礎設施所需進口的材料,由天津海關專案審理后,予以減免稅。
十、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
十一、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實益專項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