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發[1988]152號
頒布時間:1988-12-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人事局擬訂的《天津市專業技術人員辭職的暫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結合本系統、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天津市專業技術人員辭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改革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制度,促進人才流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國發〔1986〕7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辭職,系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辭去所在單位的工作。
第三條 本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含中小學教師辭職到郊縣任教),辭職到本市或駐津的各種類型的企事業單位,適用本辦法。要求到外地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仍按市有關規定辦理調動手續。
第四條 申請辭職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所在單位應予批準:
(一)從市區到郊區、縣,從全民所有制單位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從大型企業到中小企業,從大專院校,科研設計單位到企業,從機關到基層從事發揮本人特長的技術、管理工作的;
(二)單位超編或任務不飽滿,本人辭職后對單位工作影響不大的;
(三)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單位中,未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
(四)現用非所長,本單位無法調整的;
(五)自愿要求承包、租賃、創辦中小企業或技術開發、服務、貿易機構的;
(六)到高技術產業和國家或市級重點建設項目、重大技術攻關、重大技術引進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第五條 具有下述條件之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暫不批準辭職:
(一)單位出資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全脫產培訓半年以上,在培訓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內的(凡未簽定合同者,在本文頒發之后可補簽合同);
(二)參加國家和市級重點工程、科研攻關項目和承擔本單位重點項目,辭職后對工作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掌握國家機密,在各級保密委員會的解密期限內的;
(四)單位出資培養或有償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服務期限未滿合同規定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查或留用察看期限未滿的。
第六條 大、中型企業的專業技術骨干辭職,須經廠長批準。
第七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條件又不在第五條規定范圍內的專業技術人員,提出辭職申請后,所在單位要進行勸說、挽留,挽留無效時,必須在一個月內準予辦理辭職手續,因工作交接需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辭職待批期間,須服從所在單位管理,不得擅離職守。凡擅自離職超過一個月的,一律按自動離職處理,本市各單位都不得聘用。違背第五條規定而自動離職的人員,離職后原單位可追回單位出資的培訓費和單位分配的住房,對工作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獲準辭職后,必須向所在單位辦理工作移交手續,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科技成果、技術資料和器材設備等,不得損害原單位的經濟技術權益。違者,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十條 凡專業技術人員辭職后,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重新錄用,須經市人事局批準,其辭職前和重新錄用后的工齡可以累積計算,并根據市人事局津人工〔1988〕6號文件規定,參照原等級重新確定工資。
第十一條 辭職人員的人事檔案,原單位應在辦理手續時按檔案管理的規定轉給接收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辭職中遇到爭議時,可要求上級人事部門按照本辦法予以協調。協調無效時,可向市人事局申請裁決。對裁決結果,有關各方必須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市科委、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198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