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
頒布時間:1989-11-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政府
第一條 為及時清除市區道路積雪,保證交通安全暢通和道路整潔,方便群眾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各駐津單位和居民,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成立清雪指揮部。清雪指揮部辦公室分別設在市、區環境衛生管理局。清雪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及督促檢查清雪工作,并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理。
各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清雪工作。
第四條 各區、街應根據所轄道路面積及駐在單位情況,因地制宜劃分清雪責任地段:
(一)道路、廣場的積雪,組織臨近單位清理。
(二)市區主干線和部分支線的積雪,由環衛部門負責噴灑溶雪劑,并根據清雪指揮部的部署負責重點路段積雪的清理、清運。
(三)攤群市場、農貿市場、存車場(處)的積雪,由承包(管理)單位負責組織清理。
(四)胡同里巷、樓群甬道的積雪,由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保潔組和居民清理。
第五條 清雪工作實行“一定二包三保”責任制,即:定清雪范圍,包掃、包運,保證小雪當日清、中雪兩日清、大雪三日清。
各單位的清雪責任地段應做到無漏掃、無堆雪、無結冰、無亂倒。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橋梁、涵道鋪灑爐灰渣,不得在積雪上傾倒垃圾、污水、拋棄雜物、瓜果皮核、紙屑。噴灑溶雪劑時,不得噴濺到分車綠帶、花壇、樹穴內。
第七條 積雪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不帶有垃圾、廢棄物、溶雪劑的積雪,可堆放在居民區內園林綠地。積雪應堆放整齊。
(二)不帶有垃圾、廢棄物,但帶有溶雪劑的積雪,可在市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下水道檢查井內傾消,使用后應立即將井蓋恢復原位。
(三)帶有垃圾、廢棄物的積雪,應在區、街指定的轉運點堆積,由清雪指揮部調動社會各單位車輛運出市區。
第八條 下列地點(部位)不準傾倒或作為轉運點堆雪:
(一)收水井口;
(二)φ400毫米以下的下水道檢查井(不含φ400毫米);
(三)道路、橋梁、涵道、胡同里巷、樓群甬道、廣場;
(四)繁華區、游覽區;
(五)道路主干線、迎賓線兩側綠地、片林、分車綠帶、花壇及海河公園;
(六)海河、子牙河、南運河、北運河及其兩岸。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由單位負責的,對單位提出警告或通報批評,同時對單位主管領導處三十元以下罰款。
其中違反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還應責令限期清理。違反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造成市政設施或園林綠地損壞的,還應分別由市政、園林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一律不準報銷。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