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發[1987]77號
頒布時間:1987-06-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通委員會、口岸管理委員會《關于改進天津口岸國際集裝箱運輸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關于改進天津口岸國際集裝箱運輸的意見
為使集裝箱運輸更好地支持對外貿易,做到經濟、迅速、方便、安全地為外貿進出口服務,針對當前天津口岸國際集裝箱運輸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改進意見:
一、提前集裝箱集港時間。為利于開展門到門運輸,可在裝船前七天內集港。對外省、市到發的集裝箱,港口實行隨到隨收。
二、為了方便貨主,船公司(或代理)除對多式聯運貨物在內地簽發聯運提單外,對合同或信用證規定憑已裝船提單結匯的,船公司(或代理)要在船泊開船后24小時內完成簽發提單工作。為節省貨主到港口簽發提單再回當地結匯的時間,船公司(或代理)要積極創造條件在港口腹地設點,實行在內地簽發提單。對合同或信用證規定憑待裝船提單結匯的,港口實行簽發“碼頭(港站)收據”的辦法,發貨人憑碼頭(港站)收據向船公司(或代理)換取正本提單。
三、凡是具備發箱條件的內地貨主,只要有經塘沽站同意的與倉儲單位簽訂的協議,就可向集裝箱專用線辦理發到手續。經與鐵路部門商定,在現有國際集裝箱辦理線的基礎上,再增加幾條國際集裝箱辦理線,以適應國際集裝箱運輸的需要。
四、按照經濟合理的運輸原則,根據集裝箱運輸的現狀,路程在二百公里左右的,原則上安排汽車運輸。
五、為了分清各有關部門在國際集裝箱使用和周轉過程中的責任,在加強集裝箱科學管理的基礎上實行設備交接單制度。
六、為方便門到門運輸,使海關監管手續既符合國家規定,又方便運輸,海關在裝箱較多的廠(庫)實行駐廠監管或為廠(庫)代培監裝人員的辦法,按海關的規定監督裝箱。
七、為了認真貫徹進出口商品檢驗的規定,貨物進出口部門(或代運單位)應及時向商品檢驗局申請檢驗。商品檢驗局以協議和其它形式對經常接收進口貨物的單位培訓檢驗人員,按商檢規定,對貨物進行檢驗。出口法檢的驗箱,商檢局應及時到現場檢驗。
八、有關部門應分期分批舉辦國際集裝箱業務培訓班,以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
九、對各單位為發展集裝箱運輸簽訂的各項經濟協議、聯合運輸協議(海鐵聯運協議以及貨主、公路、港口等部門之間簽訂的儲運、箱子回空及箱子管理等方面的協議),涉及天津港的,市口岸管理委員會和市交通委員會應積極給以支持,幫助推動,并不斷地總結完善,使國際集裝箱運輸盡快形成完整的體系。
198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