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10-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市建委擬訂的《天津市優質工程獎勵基金實施辦法(試行)》,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優質工程獎勵基金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施工企業創建優質工程,參照其他省、市創優工程活動的辦法和經驗,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決定設立優質工程獎勵基金。
第二條 凡在我市施工的建筑、安裝、市政建設企業,都要按當年竣工面積交納優質工程獎勵基金。交納標準:
(一)凡建筑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每平方米交納一元。
(二)安裝、市政工程及構筑物總造價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工程,按總造價三百分之一交納。
第三條 優質工程獎勵基金,委托天津市外地施工隊伍管理站專戶儲存。凡在建設銀行市分行開戶的本市施工企業,按當年統計竣工面積報表計算,由開戶銀行一次性代收,轉撥專戶儲存;本市郊縣施工企業,仍由郊縣建筑管理總站代收;外地進津施工的企業,由市外地施工隊伍管理站代收。
第四條 施工企業不能按期交納“優質工程獎勵基金”的,由市建委開出撥款通知書,交開戶銀行從企業存款帳號劃撥。
第五條 優質工程獎勵基金一律從企業工程成本中列支,這部分資金不計入企業工資含量包干,不計征獎金稅。
第六條 優質工程獎勵基金由市建委統一管理,專款專用。除必要的獎金管理、評審費用外,全部用于獎勵優質工程。
第七條 凡交納獎勵基金的施工項目,并被評為優質工程的,均可獲得優質工程基金獎勵。獎勵分為市、局兩個等級,按工程面積計獎。
第八條 企業獲得的優質工程獎金,由企業按貢獻大小分配給創建優質工程的職工,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本辦法從一九八八年竣工項目開始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1988年10月29日